
(二)對于應用研究、技術開發類科技活動,注重評價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以及關鍵部件、實驗裝置/系統、應用解決方案、新診療方案、臨床指南/規范、科學數據、科技報告、軟件等標志性成果的質量、貢獻和影響,不把論文作為主要的評價依據和考核指標。
(三)……鼓勵發表高質量論文,包括發表在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國內科技期刊、業界公認的國際頂級或重要科技期刊的論文,以及在國內外頂級學術會議上進行報告的論文(以下簡稱“三類高質量論文”)。
上述期刊、學術會議的具體范圍由本單位的學術委員會本著少而精的原則確定,其中,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國內科技期刊參照中國科技期刊卓越行動計劃入選期刊目錄確定;業界公認的國際頂級或重要科技期刊、國內外頂級學術會議由本單位學術委員會結合學科或技術領域選定。對于“三類高質量論文”的研究成果,可按高質量成果進行考核評價。發揮同行評議在高質量成果考核評價中的作用。
(四)對于應用研究、技術開發類項目(課題),不把論文作為申報指南、立項評審、綜合績效評價、隨機抽查等的評價依據和考核指標,不得要求在申報書、任務書、年度報告等材料中填報論文發表情況。
(五)對于基礎研究類項目(課題),對論文評價實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數量原則上不超過 5 篇。在申報書、任務書、年度報告等材料中,重點填報代表作對相關項目(課題)的支撐作用和相關性;在立項評審、綜合績效評價、隨機抽查等環節,重點考核評價代表作的質量和應用情況。
(八)對于國家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等科學與工程研究類基地,注重評估原始創新能力、國際科學前沿競爭力、滿足國家重大需求的能力等。對論文評價實行代表作制度,每個評價周期代表作數量原則上不超過 20 篇。
(十九)加快實施中國科技期刊卓越行動計劃,推進領軍期刊建設,培育重點期刊、梯隊期刊,鼓勵創辦高起點英文期刊,提高中文期刊英文摘要質量;建立中國特色、具有國際影響力的“科學引文索引”系統。鼓勵財政資金資助的論文在高質量國內科技期刊發表。
(二十)完善學術期刊預警機制,定期發布國內和國際學術期刊的預警名單,并實行動態跟蹤、及時調整。將管理和學術信譽差、商業利益至上的學術期刊,列入“黑名單”。
(二十五)開展破除“唯論文”不良導向各項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落實不力、存在嚴重“唯論文”問題或存在獎勵論文發表的相關高校、科研院所等,采取約談、通報批評等方式予以處理并責令整改,整改期間暫停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專項資金對該單位論文發表的資助。加強對咨詢評審專家的培訓引導,對項目評審中存在“唯論文”現象的,及時予以糾正。
另一方面,教育部也印發了針對高校的指導意見,強調要深刻認識論文“ SCI 至上”帶來的負面影響。例如,不把 SCI 論文相關指標作為職稱(職務)評聘的直接依據;不宜設置對院系和個人的論文指標要求,取消直接依據 SCI 論文相關指標對個人和院系的獎勵;不宜將發表 SCI 論文數量和影響因子等指標作為學生畢業和學位授予的限制性條件;不采信、不發布以 SCI 論文相關指標為核心編制的排行榜等信息等具體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教育部科技司負責人在回應記者相關問題時指出,此次文件印發并不代表將來在各類評審中不再考察論文。文件的出臺是為扭轉當前科研評價中存在的 SCI 論文相關指標片面、過度、扭曲使用等現象,破除的是論文“ SCI 至上”,不是否定 SCI,更不是反對發表論文。同時,論文是科技創新成果的一種表現形式,學術交流的重要載體,我們鼓勵發表高水平、高質量,有創新價值,體現服務貢獻的學術論文,在國際學術界發出中國聲音。但在學術評價中,不能簡單以 SCI 論文相關指標來判斷創新水平;在各類評價活動中,要合理使用相關指標,采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綜合評價方式,引導評價工作突出科學精神、創新質量、服務貢獻。
教育部科技司負責人還提到,要正確理解文件中“不得”和“不宜”的含義。意見中“不宜以發表 SCI 論文數量和影響因子等指標作為學生畢業和學位授予的限制性條件”反對的是學校層面做硬性規定,但是在人才培養過程中,在一些基礎學科,導師和院系從科研能力培養、科研實踐訓練的角度出發,對學生提出相應(論文發表)要求是合理的,也是符合人才培養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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