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國防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國家科技獎勵制度改革要求,進一步提高國防科學技術獎勵質量,更好地發揮科技獎勵在優化創新生態中的激勵和導向作用,我們啟動了《國防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修訂工作。現將《國防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歡迎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于2021年1月20日前通過信函方式反饋意見(請在信封上注明“國防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意見反饋”字樣)。
收 信 人:國防科工局科技與質量司;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區阜成路甲8號;
郵政編碼:100048;
聯系電話:010-88581091。
附件:國防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征求意見稿)
國防科工局科技與質量司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國防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獎勵在國防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激勵國防科技工業自主創新、激發人才活力,促進武器裝備建設和國防科技創新發展,推進強國強軍目標實現,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以下簡稱“工業和信息化部”)設立下列國防科學技術獎:
(一)國防技術發明獎;
(二)國防科學技術進步獎;
(三)國防科技創新團隊獎;
(四)國防科技工業杰出人才獎。
第三條 國防科學技術獎勵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 堅持“物質利益與精神激勵相結合、突出精神激勵”的原則。
第四條 國防科學技術獎的提名、評審和授予,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干涉,禁止可能影響國防科學技術獎提名和評審公平、公正的活動。
第五條 國防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和管理工作要嚴格保守國家秘密,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
第二章 獎項設置和獎勵范圍
第六條 國防技術發明獎授予在國防建設和因保密不能公開的軍民結合技術開發中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器件及其系統等技術發明成果的組織和個人。
前款所稱技術發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
(二)具有先進性、創造性、實用性;
(三)經實施,創造顯著的軍事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經濟效益,且具有良好的應用前景。
第七條 國防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在國防建設中完成和應用推廣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為推動國防科技進步和維護國家安全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
前款所稱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包括:
(一)在武器裝備及其配套產品的科研、生產、試驗及相關工作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二)在軍民結合高技術產業的型號工程及技術、產品開發和成果轉化中取得的因保密不能公開的科技成果;
(三)在國防基礎性技術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四)在為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而進行的國防科技工業軟科學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第八條 國防科技創新團隊獎授予以學術(技術)帶頭人為核心,以團隊協作為基礎,圍繞國防相關學科、領域或者某個研究方向,長期合作開展基礎性和前沿性技術研究,取得重大原創性技術成果并具有持續創新能力,得到同行公認的科研團隊。
第九條 國防科技工業杰出人才獎授予在國防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開發中做出杰出貢獻的下列科學技術工作者:
(一)在當代國防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國防科學技術發展中有卓越建樹的;
(二)在國防科學技術研究、型號研制和軍民結合高技術產業化等領域及重大工程建設項目中,取得重大創新性成果,創造顯著軍事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經濟效益的。
國防科技工業杰出人才獎的推薦、評審、授予等具體辦法另行制定。以下所稱國防科學技術獎僅包含國防技術發明獎、國防科學技術進步獎和國防科技創新團隊獎。
第十條 國防技術發明獎和國防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4個等級;
國防科技創新團隊獎不分等級。
第十一條 國防科學技術獎實行提名制度,每年評審一次。
第三章 評審機構
第十二條 國防科學技術獎評審機構由國防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委員會”)、國防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國防科學技術獎初評委員會(以下簡稱“初評委員會”)構成。
第十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設立獎勵委員會,負責國防科學技術獎的管理。
國防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和日常工作,委托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以下簡稱“國防科工局”)負責。
第十四條 獎勵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審定國防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報告的評審結果;
(二)監督國防科學技術獎提名、評審和異議處理工作;
(三)對國防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見和建議。
第十五條 獎勵委員會主任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部級領導擔任。成員分別由國防科技領域的專家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同志組成。組成人選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相關司局提出,征求國防科工局意見后,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批準。
獎勵委員會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三年。
第十六條 獎勵委員會下設評審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對初評委員會初評結果進行評審;
(二)向獎勵委員會報告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
(三)向獎勵委員會報告國防科學技術獎提名、評審和異議處理情況;
(四)協調處理重大異議及評審工作中出現的其他問題。
第十七條 評審委員會主任由國防科工局負責同志擔任,委員分別由初評委員會主任、知名專家以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同志組成。評審委員會成員由國防科工局批準。
第十八條 根據工作需要,評審委員會可下設若干初評委員會,負責國防科學技術獎初評工作,成員由國防科工局批準。
第十九條 獎勵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相關司局承擔,評審委員會、初評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國防科工局負責。
第二十條 國防科工局應當建立覆蓋各學科、各領域的評審專家庫,并及時更新。評審專家應當為涉密人員,精通所從事學科、領域的專業知識,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良好的科學道德。
第四章 提名
第二十一條 國防科學技術獎候選項目和團隊由下列組織提名,不受理自薦。
(一)承擔軍工任務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單位);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
(三)承擔軍工任務的中央管理企業(集團公司),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
(四)工業和信息化部、國防科工局所屬單位;
(五)經國防科工局認定的其他組織。
第二十二條 提名者應當嚴格按照提名規則提名,按規定格式提供提名材料,對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并按照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提名規則由國防科工局負責制定。
第二十三條 國防科學技術獎不得重復提名。已提名國家級或者其他省部級科技獎勵的項目、團隊,不得再提名國防科學技術獎;同一技術內容不能同時提名國防技術發明獎和國防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二十四條 國防科學技術獎提名材料應由提名者進行審查,匯總后統一報送國防科工局。
第五章 評審與授予
第二十五條 國防技術發明獎和國防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勵等級按下列指標進行綜合評定:
(一)自主創新程度、自主可控程度;
(二)難易程度、復雜程度;
(三)先進程度;
(四)成熟性、完備性;
(五)綜合效益(軍事效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
(六)應用情況與效果、科學技術價值、成果轉化運用價值。
第二十六條 國防科技創新團隊獎按下列評審指標進行綜合評價:
(一)團隊建設水平;
(二)創新能力;
(三)學術影響與國防貢獻;
(四)持續發展能力。
第二十七條 提名國防科學技術獎的項目和團隊,經形式審查后,項目和團隊劃分到相應的初評委員會初評。
第二十八條 初評結果應在適當范圍內公布。自公布之日起50日內為異議期。在異議期內異議處理完畢的,繼續參加本年度評審;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內異議處理完畢的,提交下一年度評審;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后異議處理完畢的,可以重新提名。
第二十九條 經過異議程序后,初評結果提交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第三十條 評審委員會對初評通過的項目和團隊進行評審后,向獎勵委員會提出各獎種獲獎者和獎勵等級的建議,并向獎勵委員會報告提名、評審和異議處理工作情況。
第三十一條 獎勵委員會根據評審委員會的建議和有關情況報告,對各獎種獲獎者和獎勵等級進行審定。符合授獎條件的項目和團隊,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批準授獎,向獲獎組織和個人頒發獎勵證書,并按有關規定頒發獎金。
第三十二條 國防科學技術獎勵工作實行科研誠信制度。國防科工局負責建立提名者、評審專家、候選者的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
第三十三條 國防科學技術獎采取評委集體討論、獨立投票的方法進行評審。特等獎、一等獎項目和創新團隊,應有投票人數三分之二及以上的票數通過,二等獎和三等獎項目,應有投票人數五分之三及以上的票數通過。
獎勵委員會、評審委員會、專業評審委員會的評審表決應當有經批準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含三分之二)委員參加,表決結果方有效。
第三十四條 國防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回避制度。
參評項目完成人和團隊成員不得參加當年評審工作;項目完成單位的人員是評委的,在該項目討論和投票時回避。
第三十五條 獎金應按實際貢獻大小進行合理分配,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十六條 國防科學技術獎的獎金數額由國防科工局商請財政部規定。國防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由中央財政列支。
第六章 異議處理
第三十七條 在異議期內,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對國防科學技術獎項目或者團隊的內容真實性、成果權屬、獲獎資格、獲獎者及其排序等問題提出異議。
第三十八條 提出異議的組織和個人,要填寫異議書,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匿名或者無法與異議人取得聯系的異議;
(二)無正當理由超過異議期提出的異議;
(三)關于獎勵等級的異議。
第三十九條 提名者負責處理所提名的項目或者團隊提出的異議;國防科工局負責處理提名者之間的異議,以及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提出的異議。
必要時,國防科工局可以組織評審委員和專家對重大異議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章 罰則
第四十條 提名者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國防科學技術獎的,建議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資格,并建議有關部門或者單位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 候選者進行可能影響國防科學技術獎提名和評審公平、公正的活動的,取消相關候選者的參評資格,并建議有關部門或者單位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 評審專家存在違反學術道德和評審紀律等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記錄不良信譽,暫停或者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等處理。情節嚴重的,建議有關部門或者單位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 獲獎者剽竊、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國防科學技術獎的,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批準后,撤銷其獎勵,追回獎勵證書和獎金,并建議其主管部門或者單位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四條 參與國防科學技術獎評審組織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的組織和個人,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國防科工局負責制定。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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