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時任沈陽工業(yè)大學管理學院院長兼MBA教育中心主任的博導徐某陷入了被指博士學位論文涉嫌抄襲的爭議事件。
徐某于2003年就讀于東北大學工商管理學院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yè),2008年完成博士學位論文答辯畢業(yè)。
舉報人稱,徐某的博士學位論文全文幾乎一字不改抄襲來自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成果《企業(yè)動態(tài)聯(lián)盟風險的管理機制和防范體系》(張青山等著,中國經濟出版社)一書。后東北大學對此進行調查,認定徐某博士學位論文存在嚴重的拼湊抄襲行為,按照《東北大學學術道德規(guī)范(試行)》的有關規(guī)定,決定撤銷其學位。
后徐某不服學校決定上訴法院,其認為自己作為第二參加人全程參加了沈陽工業(yè)大學管理學院張青山教授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企業(yè)動態(tài)聯(lián)盟的風險管理機制和風險防范體系研究(70172042)”的研究工作。有權使用文中數據。
2020年7月15日,市法院公布了該起博士學位被撤銷的行政案件。東北大學博士“因被指博士論文存在嚴重抄襲行為”而被校方撤銷學位,但博士本人覺得是本人上訴不服判決仍被駁回,至此這件事也算終于落下了帷幕。
然而事件背后帶給我們的思考更甚,自己參加課題組做出的數據,可以直接用于自己的論文嗎?
事情概述
徐某是東北大學2003級博士研究生,2008年7月獲得博士學位。2016年12月,網上有人反映徐某博士的學位論文,一字不改地抄襲了來自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成果《企業(yè)動態(tài)聯(lián)盟風險的管理機制和防范體系》(張青山等著,中國經濟出版社)一書,多家網絡媒體也進行了公開報道,引起學術界熱烈討論。

目前在知網仍能搜到 圖源:知網截圖
作為徐某博士學位的授予單位,東北大學在得知以上報道內容后,啟動對徐某博士學位論文涉嫌學術不端的調查,并成立了調查組。2017年1月19日,東北大學學術委員會向原告徐某郵寄《告知書》。
校方的學術道德建設工作組對有關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了核實,通過對徐某博士學位論文涉嫌抄襲內容的逐條對比,發(fā)現(xiàn)徐某博士論文涉嫌抄襲裴某、游某、柴某某和游某某的4篇碩士學位論文,其博士學位論文與他人已獲得學位的學位論文或已發(fā)表的學術論文在內容上出現(xiàn)大量重復現(xiàn)象,且重復內容大部分未標注引用,認定其行為存在抄襲現(xiàn)象,并由此形成了調查報告,認定徐某博士學位論文存在嚴重抄襲行為。
2018年4月18日,該大學作出《關于撤銷徐某博士學位的決定》,認為徐某博士學位論文存在嚴重抄襲,決定撤銷其博士學位,并注銷其學位證書。
然而徐博士不服,將此情況訴至沈陽市沈河區(qū)人民法院。徐某認為東北大學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在調查過程中,程序嚴重違法,要求某大學撤銷原決定。這就引出了本案件的爭議點:
其一:徐某認為,涉嫌抄襲的四篇碩士學位論文同其博士學位論文系同一科研基金項目的研究成果,其享有對相關成果的使用權及著作權。上述科研項目是指從2001年1月開始,至2005年1月結題的科研項目。該項目包括他在內共有10名博士和碩士研究生參與。并且其為第2著者。項目培養(yǎng)的四個碩士的碩士學位論文作為本課題的共同研究成果都匯入到了2006年3月出版的專著中。該研究項目的研究成果屬于課題組成員共同所有,其成員都有權直接使用。他的博士論文引用該科研項目的研究成果,屬于學術范圍內的正常使用。
對此,院方認為對于學術成果的使用和對在先發(fā)表論文文字的使用并非同一概念,雖然法律并未明確界定“抄襲”的含義,但依據《著作權法》對著作權保護的相關規(guī)定及公眾對“抄襲”的普遍認知,對于在先公開發(fā)表的文字作品中的文字,若未標注引用而直接使用應屬“抄襲”。
其二:徐某認為,東北大學僅是因為部分學術論壇及網站上出現(xiàn)了關于他的論文抄襲的帖子,就啟動調查,并且拒絕告知其調查組成員、拒絕向其提供認定其博士論文構成抄襲的結論報告、拒絕聽取其陳述,非法剝奪了他的合法權益,且東北大學所適用的《學術不端行為查處工作實施細則》系違法通過。
院方回應:依據《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guī)定了對學術不端行為依據舉報啟動調查程序或媒體公開報道、其他學術機構或者社會組織主動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員的學術不端行為,主動啟動調查程序,被告依據匿名舉報及公開網站的披露啟動對原告涉嫌論文抄襲行為的調查處理程序,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支持其說法。但被告在調查過程中履行了告知、聽取陳述、申辯及告知原告申請回避權等相關程序,程序合法。
至此,事情落下帷幕。
引起思考:
同一課題組的研究成果,是否可用于自寫論文?
針對此次學術不端的判定事件,引發(fā)我們思考的是:同一課題組的研究成果,是否可用于自寫論文?知乎上也存在這樣的提問:我的畢業(yè)論文和課題組發(fā)表論文寫同一個實驗,同一套數據。只要查重通過就沒關系嗎?(已發(fā)表論文沒有掛名,數據是課題組一起做的)
網友紛紛給出以下回答:


由此看來,大部分人的觀點傾向于,可以使用你所在課題組已發(fā)表論文(有你掛名)中的實驗數據,如果你大篇幅使用其研究成果中的相同研究方法及結論,這樣是會出現(xiàn)問題的。
就像徐博士此次的博士論文抄襲事件中,也有大量圈內人覺得,就算是文章的二著者,對文章的數據有極大的貢獻,但文章最大歸屬者理因為第一著者,并且博士學位論文要求獨著,獨立完成。
那么,將此研究的內容作為自己博士學位論文內容,顯然是涉及學術不端的。并且,直接用課題組成員共有的數據,最起碼存在引用不規(guī)范問題。并且,根據論文的獨創(chuàng)性聲明,同一個導師,就算N個學生做同一個項目,得到一個數據,這個數據也只能出現(xiàn)在一個學生的論文中,其他人不能再使用。
就像是我們作為學生,也不能拿碩士學位里面使用過的數據來申請博士學位,盡管這個論文是我們自寫的。
總而言之,如果使用課題組的論文數據,一定要先詢問導師的意見,再者一定要標注清楚來源,不要妄想模糊出處,到了查重時期發(fā)現(xiàn)問題,才不得不修改,那就為時已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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