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網上出現江西省2021年專升本考試統考科目疑似“泄題”和江西工程學院考點考試期間廁所門板上有答案等反映。
目前,南昌理工學院教師羅某、潤知林教育咨詢公司許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批準逮捕。
經審查
犯罪嫌疑人曹某某、許某的行為,涉嫌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
犯罪嫌疑人許某、羅某、劉某某、姜某的行為,涉嫌組織考試作弊罪;
犯罪嫌疑人楊某某、任某某、張某某的行為,涉嫌非法出售、提供答案罪;
另外犯罪嫌疑人韓某某的行為,涉嫌非法提供試題罪,因其系學生,主觀惡性小,到案后如實供述,認罪認罰,對犯罪嫌疑人韓某某以無社會危險性作相對不捕。
此案涉及的罪名在法律上是怎么規定的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
【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 之一
【組織考試作弊罪】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考試罪】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不一定,批捕屬于我國刑事偵查的一種強制措施。是否有罪,是否需要判刑,只能經過人民法院的審判之后才能確定。
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當中
但無論何時
我們都堅決反對作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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