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精神,財政部將《中央級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16〕268號)中的有關問題進行了補充,并發布了關于《中央級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財教〔2021〕203號。
關于《中央級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財教〔2021〕203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精神,現就《中央級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16〕268號)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科研院所可從基本科研業務費提取不超過20%作為獎勵經費,并探索完善科研項目資金激勵引導機制。獎勵經費的使用范圍和標準由科研院所自主決定,在單位內部公示。
國辦發〔2021〕32號文規定:
擴大穩定支持科研經費提取獎勵經費試點范圍。將穩定支持科研經費提取獎勵經費試點范圍擴大到所有中央級科研院所。允許中央級科研院所從基本科研業務費、中科院戰略性先導科技專項經費、有關科研院所創新工程等穩定支持科研經費中提取不超過20%作為獎勵經費,由單位探索完善科研項目資金激勵引導機制,激發科研人員創新活力。獎勵經費的使用范圍和標準由試點單位自主決定,在單位內部公示。(中央級科研院所負責落實)
二、基本科研業務費結余資金由科研院所按照基本科研業務費的管理要求統籌安排使用,不再收回。科研院所應當優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科研需求,并加強結余資金管理,健全結余資金盤活機制,加快資金使用。
國辦發〔2021〕32號文規定:
改進結余資金管理。項目完成任務目標并通過綜合績效評價后,結余資金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項目承擔單位要將結余資金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直接支出,優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科研需求,并加強結余資金管理,健全結余資金盤活機制,加快資金使用進度。(項目管理部門、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落實)
三、基本科研業務費用于支持青年科研人員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年度預算的50%。
四、科研院所主管部門和科研院所應當加強對基本科研業務費使用和管理的事中事后監管,建立健全動態監管機制并實時預警提醒,確保經費合理規范使用。
國辦發〔2021〕32號文規定:
強化科研項目經費監督檢查。加強審計監督、財會監督與日常監督的貫通協調,增強監督合力,嚴肅查處違紀違規問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創新監督檢查方式,實行隨機抽查、檢查,推進監督檢查數據匯交共享和結果互認。減少過程檢查,充分利用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手段,提高監督檢查效率。強化項目承擔單位法人責任,項目承擔單位要動態監管經費使用并實時預警提醒,確保經費合理規范使用;對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在科研經費管理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失信情況,納入信用記錄管理,對嚴重失信行為實行追責和懲戒。探索制定相關負面清單,明確科研項目經費使用禁止性行為,有關部門要根據法律法規和負面清單進行檢查、評審、驗收、審計,對盡職無過錯科研人員免予問責。(審計署、財政部、項目管理部門、單位主管部門負責落實)
財 政 部
202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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