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科技局發布《天津市杰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其中提到:市杰出青年基金項目負責人不得變更,不再是依托單位科學技術人員的,市科技局可以直接做出終止項目實施的決定。
意見稿全文:
《天津市杰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天津市杰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以下簡稱市杰出青年基金項目)的管理,促進杰出青年科技人才的成長,加速培養造就一批進入科技前沿的優秀青年科學家,依據《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基礎科學研究的意見》(津政發〔2018〕34號)《天津市科技創新“十四五”規劃》和《天津市杰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經費“包干制”試點方案》(津財教〔2021〕1號)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市杰出青年基金項目是天津市科技計劃項目的組成部分,由天津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負責管理與實施。
第三條 市杰出青年基金項目支持在基礎研究方面已取得突出成績的本市青年學者自主選擇研究方向開展創新研究,促進青年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吸引國內外優秀青年人才到本市工作,培養造就一批進入國內外科技前沿的優秀學術帶頭人。
第四條 市科技局在市杰出青年基金項目管理過程中履行下列職責:制定并發布年度項目指南,批準項目資助;委托項目管理服務機構受理項目申請、組織專家進行評審、管理和監督資助項目實施。
第二章 申請
第五條 市科技局緊密圍繞國家科技創新重大戰略和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編制項目指南并發布。第六條申請市杰出青年基金項目的科研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學術道德;
(二)申請當年1月1日未滿四十周歲;
(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或者具有博士學位;
(四)具有承擔基礎研究課題或者其他從事基礎研究的經歷;
(五)申請人須為正式受聘于天津市轄區內高校、科研院所及企業的在編且在崗科學技術人員,且在項目執行期間每年在承擔單位工作時間應不少于9個月;
(六)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長江學者獎勵計劃”特聘教授和國家人才計劃(青年項目除外)入選者不在申請范圍之內。
第七條 申請人應當是申請市杰出青年基金項目的實際負責人。市杰出青年基金項目研究期限一般為四年。
第八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年度項目指南要求和項目征集通知,通過承擔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項目組織單位應當組織學術委員會或專家組對申請人提出推薦意見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嚴格審核。
第三章 評審與立項
第九條 項目管理服務機構負責組織專家對受理的項目申請進行評審。評審過程一般包括:初審、市外同行專家通訊評審、邀請專家評審組會議評審。
第十條 初審時,對于符合年度項目指南規定的項目申請,予以受理;對于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相關申請人。
第十一條 對于初審合格的項目申請,項目管理服務機構組織同行專家對項目申請進行通訊評審。
同行專家的評審應當重點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一)申請人已取得的學術成績以及研究成果的創新性和科學價值;
(二)在國內外同行中的影響;
(三)擬開展的研究工作的創新性構思、研究方向、研究內容和研究方案等。
第十二條 根據同行專家評審意見,擇優選擇申請項目,組織專家評審組進行答辯會議評審。
評審組專家擇優推薦資助項目,推薦時應當重點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一)申請人的創新能力與發展潛力;
(二)申請人的創新條件以及承擔單位對申請人的支持條件;
(三)對本學科領域或者相關學科領域發展的推動作用。
第十三條 市科技局局長辦公會嚴格依據專家評審意見審議確定擬立項項目,擬立項項目應通過市科技局政務網等渠道予以公示。
第十四條 市科技局對公示無異議的項目下達立項通知。
第四章 實施與管理
第十五條 批準資助的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填寫項目任務合同書,并報市科技局核準。
第十六條 市科技局核準后的資助項目任務合同書作為項目實施、經費撥付、檢查、驗收和績效評價的依據。
第十七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對資助項目的實施負責,作為第一責任人簽署科研誠信承諾書,代表研究團隊承諾弘揚科學家精神,遵守科研倫理道德和科研誠信要求,按要求完成任務合同書規定的任務,確保按時申請驗收。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積極履行法人責任,應當制訂本單位項目管理、資金管理、科研誠信建設、科學數據、科技報告等制度規范,對項目實施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第十八條 項目管理服務機構對執行期內項目開展現場監督檢查,監督工作完成后向市科技局提交項目管理監督工作報告。市科技局將項目完成情況作為項目經費結轉的依據。
第十九條 市杰出青年基金項目負責人不得變更。項目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提出終止項目實施的申請,經項目組織部門審核后報市科技局批準;市科技局也可以直接做出終止項目實施的決定:
(一)不再是依托單位科學技術人員的;
(二)不能繼續開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竊他人科學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學研究中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
項目負責人調入本市另一單位工作的,經所在單位和原項目承擔單位協商一致并符合有關管理規定的,由所在單位和原單位共同提出變更項目承擔單位的申請,報市科技局批準。協商不一致或不符合有關管理規定的,市科技局做出終止該項目實施的決定。
第二十條 由于客觀原因或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結題的,項目負責人應提出延期申請,經項目組織單位審核后報市科技局批準。資助項目最多可以延期一次,時間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一條 項目合同執行期滿后,必須進行驗收,驗收工作須在項目合同執行期滿后6個月內完成。項目負責人在項目承擔單位公開指標完成情況、項目經費決算、項目結題/成果報告等,接受廣大科研人員監督。項目負責人應當對驗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對公示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公示無異議后,將驗收材料統一報送項目管理服務機構。
第二十二條 項目管理服務機構收到驗收材料后,應當組織專家對項目完成情況進行評審。
評審專家應當從以下方面審查項目的完成情況,并提供評價意見:
(一)項目計劃執行情況;
(二)研究成果情況;
(三)人才培養情況;
(四)國內外合作與交流情況;
(五)承擔國家基礎研究項目情況。
第二十三條 項目管理服務機構根據驗收材料和評審專家的意見,對通過驗收的項目做出予以結題的決定并書面通知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
第二十四條 發表市杰出青年基金資助項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必須按要求進行標注。
市杰出青年基金資助項目所形成的科學數據,應嚴格遵守和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對涉密科學數據的規定,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做好科學數據保密和安全工作。
第二十五條 市杰出青年基金項目研究形成的知識產權的歸屬、使用和轉移,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章 資金來源與使用
第二十六條 市杰出青年基金主要來源于市預算撥款,同時也接受各種形式的社會捐贈和聯合資助。市杰出青年基金項目的經費使用按照《天津市杰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經費“包干制”試點方案》(津財教〔2021〕1號)執行。
第二十七條 市科技局負責督促協調項目承擔單位開展政策落實,推進經費“包干制”試點工作在市杰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中實施。
項目承擔單位對本單位“包干制”項目執行和經費使用負有主體責任。
項目負責人據實申請市級財政資助額度,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節約、高效、規范使用科研經費,與項目承擔單位共同作為第一責任人簽署科研誠信承諾書。
第二十八條 項目經費不再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實行定額包干資助。
使用范圍包括項目研究相關的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會議/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檔案/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項目承擔單位管理費用、績效支出以及其他合理支出。經費支出不設定科目限制和具體比例限制,由項目負責人根據實際需要自主決定使用。項目承擔單位管理費用由項目承擔單位根據實際管理支出情況與項目負責人協商確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天津市杰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津科基〔2016〕150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條 本管理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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