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大量使用往年評審內容寫申請書,國自然通報:取消評審資格7年!
2025-04-18 14:35:26
作者:本網整理 來源: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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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公布了2025年查處的不端行為案件處理決定(第1批),將其中給予通報批評的15份處理決定予以公布。 其中,使用自己往年評審的某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申請書內容撰寫形成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申請書,再安排他人使用上述申請書申請科學基金項目的廖某。使得審稿人剽竊這個事,再次進入大家視野。經查,廖某某大量使用自己往年評審的某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申請書內容撰寫形成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申請書,并安排他人使用上述申請書申請2024年科學基金項目(未獲資助)。廖某某存在抄襲、剽竊他人基金項目申請書問題。經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督委員會六屆五次會議審議,由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2024年第18次委務會議審定,決定依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科研不端行為調查處理辦法》第四十條、第五十條第二款,取消廖某某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評審資格7年(2024年11月12日至2031年11月11日),取消廖某某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申請和參與申請資格5年(2024年11月12日至2029年11月11日),給予廖某某通報批評。這種毫無職業道德的操作,遺憾的是,并不是第一次發生。2024年,國自然通報深圳大學李某在他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大量使用他人基金項目申請書內容,撰寫形成本人的2023年基金項目申請書。決定撤銷李某2023年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申請,取消李某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申請和參與申請資格3年,給予通報批評。2021年,國自然通報某985高校博導鐘某某將其作為審稿人評審的論文拒稿后,對該論文稍加修改投稿發表,并未經同意使用他人署名,其應對抄襲剽竊和未經同意使用他人署名負全部責任。此外,鐘某某還將該論文列入其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結題報告中,應對提供虛假信息負責。在學術評審體系中,審稿人本應是學術質量的“守門人”,但近年來頻發的審稿人剽竊論文事件卻暴露了這一角色存在信任危機。這類行為往往披著“巧合”或“疏忽”的外衣,實則暗藏系統性漏洞。對于被剽竊的學者來說,更是有苦難言,甚至很多人在沒有明確證據的情況下,只能當做是“巧合”,任由自己的學術成果付之一炬。巴基斯坦化學家Muhammad Kashif的論文被拒后,其審稿人Sujit Kumar竟以“文件名混淆”為由,將論文改頭換面發表于《皇家化學學會進展》,核心數據、圖表結構甚至結論均被復制。更諷刺的是,這類事件并非孤例:伊朗學者Mina Mehregan的論文遭印度審稿人Devarajan剽竊后,維權耗時五個月才得以撤稿。審稿人利用匿名評審特權,剽竊起來只有極低的成本。申請人或是投稿人的權益保護和申訴機制并不完善。作為學者防范基金本子或稿件被剽竊,需構建系統性保護策略。首先,分階段管理關鍵節點尤為重要。例如,鐘某某事件中,其剽竊的論文原稿因缺乏階段性存證(如實驗數據原始記錄、多版本草稿),導致維權初期舉證困難。建議將研究進程拆分為選題設計、實驗驗證、數據分析等階段,每個節點通過區塊鏈存證平臺生成不可篡改的時間戳,或使用帶數字水印的PDF版本存檔,此類技術已在《信息安全與隱私保護》等期刊中被用于防范數據竊取。另外,將創新點拆解為多個技術模塊,分別申請實用新型專利或軟件著作權,形成知識產權保護矩陣也很重要。如果是論文,發布預印本可以有效的保護自己的稿件,后續就算需要維權也有確鑿的證據。最后,還是呼吁大家都要珍惜自己的學術羽毛,遠離學術不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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