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今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關于深化科技獎勵制度改革的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此前,科技部曾舉辦《方案》解讀會回應公眾關切,指出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將從提名資格、評審制度、獎勵對象、誠信制度等方面進行改革。其中,有學術威望、學術視野、學術境界的專家學者將獲得提名資格曾備受輿論關注。
10月30日,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印發(fā)《國家科學技術獎提名制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對提名資格、提名條件、提名程序、責任與監(jiān)督、動態(tài)調整與信用管理等作出了制度規(guī)定。
概括的講,之前提出的給予專家提名資格的條件進一步明確: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獎人;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以下簡稱院士,不含外籍院士);2000年(含)以后的國家自然科學獎二等獎及以上,技術發(fā)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含創(chuàng)新團隊)及以上的第一完成人,只要符合年齡條件均可參與提名。
同時,對有提名資格的專家可提名的條件進行了規(guī)定:
(一)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獎人可以獨立提名,且獎種不限。
(二)院士可以3人聯合提名1項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三)院士或國家自然科學獎獲獎項目第一完成人,可以3人聯合提名1項國家自然科學獎。
(四)院士或國家技術發(fā)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獲獎項目第一完成人,可以3人聯合提名通用項目類的1項國家技術發(fā)明獎或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不得提名專用項目。
(五)院士可以獨立提名1項完成人僅為1人或第一完成人40歲(含)以下的國家自然科學獎或通用項目類的技術發(fā)明獎,不得提名專用項目。
詳細請參見辦法原文:
《國家科學技術獎提名制實施辦法(試行)》
國科獎字〔2017〕43號
各有關提名單位(專家):
《國家科學技術獎提名制實施辦法(試行)》已經第四屆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
2017年10月30日
國家科學技術獎提名制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國家科學技術獎提名工作,根據《關于深化科技獎勵制度改革的方案》(國辦函﹝2017﹞55號)的精神,依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專家學者、組織機構和相關部門(以下統(tǒng)稱提名者)提名國家科學技術獎的活動。
第三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獎勵辦公室)負責相關組織工作。
第二章 提名資格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專家學者(以下簡稱專家)是指:
(一)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獎人;
(二)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以下簡稱院士,不含外籍院士);
(三)2000年(含)以后的國家自然科學獎二等獎及以上,技術發(fā)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含創(chuàng)新團隊)及以上的第一完成人。
提名專家年齡不超過70歲,院士年齡不超過75歲,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獎人年齡不受限制。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組織機構(以下簡稱機構)是指經科技部認定的具有提名資格的全國學會、行業(yè)協會(聯合會)以及其他組織機構。
(一)機構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社會科技獎勵的設獎者或承辦機構;
2.所設社會科技獎勵符合《科技部關于進一步鼓勵和規(guī)范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的指導意見》(國科發(fā)獎〔2017〕196號)的要求;
3.所設社會科技獎勵已連續(xù)開展5個周期(含)以上的獎勵活動,近5年內無違法違規(guī)記錄和不良社會影響。
(二)經科技部認定的其他機構。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相關部門(以下簡稱部門)是指:
(一)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qū)政府。
(二)國務院有關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
(三)中央軍委科學技術委員會。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
(五)經科技部認定的其他部門。
第三章 提名條件
第七條 提名專家每人每年度可以獨立或與他人聯合提名1項國家科學技術獎,聯合提名時列第一位的為責任專家。
(一)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獎人可以獨立提名,且獎種不限。
(二)院士可以3人聯合提名1項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三)院士或國家自然科學獎獲獎項目第一完成人,可以3人聯合提名1項國家自然科學獎。
(四)院士或國家技術發(fā)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獲獎項目第一完成人,可以3人聯合提名通用項目類的1項國家技術發(fā)明獎或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不得提名專用項目。
(五)院士可以獨立提名1項完成人僅為1人或第一完成人40歲(含)以下的國家自然科學獎或通用項目類的技術發(fā)明獎,不得提名專用項目。
第八條 提名專家應在本人熟悉學科領域范圍內進行提名,責任專家應在本人從事學科專業(yè)(二級學科)內提名。
第九條 提名專家不能作為同年度提名項目完成人(含專用項目),并應回避本人提名項目所在獎種評審委員會、評審組(含網評組)的評審活動。
第十條 3名專家聯合提名時,與提名項目任一完成人同一單位的專家不應超過1人。
第十一條 提名機構和部門應在本學科、本行業(yè)、本地區(qū)、本部門范圍內進行提名,原則上提名獎種和數量不限(駐外使館、領館僅可以提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第十二條 提名專用項目的部門應具備相應的保密資格,機構不得提名專用項目。
第四章 提名程序
第十三條 獎勵辦公室每年度公開發(fā)布提名工作通知。
第十四條 具備提名資格的專家、機構、部門,根據提名工作通知的要求開展提名工作。
第五章 責任與監(jiān)督
第十五條 提名者應承擔提名、答辯、異議答復等責任,并對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提名機構和部門應建立規(guī)范的提名遴選機制,擇優(yōu)提名。3名專家聯合提名時,責任專家牽頭負責相關事項。
第十六條 提名者應填寫獎勵辦公室制定的統(tǒng)一格式的提名書,并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的標準和條件,對提名等級嚴格把關。
第十七條 提名者向獎勵辦公室正式提名前,應征得項目主要完成人及其工作單位和完成單位的同意,并協調完成單位組織提名相關材料并公示,提名機構和部門還應在本機構、本地區(qū)、本部門范圍內再次公示。
第十八條 當年度項目或完成人不得被重復提名或被多個組織、部門聯合提名。
第十九條 提名者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和《科學技術保密規(guī)定》等有關保密規(guī)定。
第二十條 提名者應嚴格遵守《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行為準則與督查暫行規(guī)定》和《國家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工作紀律》的有關規(guī)定。
第六章 動態(tài)調整和信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 連續(xù)兩次出現形式審查不合格項目的提名專家或機構,提名資格暫停一年。
第二十二條 除邊遠地區(qū)及特別行政區(qū)的部門外,連續(xù)三次提名均未獲獎的提名者,提名資格暫停一年。(邊遠地區(qū)是指西藏、新疆、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內蒙古、寧夏、廣西、甘肅、青海、貴州、云南、海南,特別行政區(qū)是指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及澳門特別行政區(qū)。)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或列入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嚴重失信行為記錄的提名者,暫停或取消提名資格。
第二十四條 提名者恢復提名資格時,需向獎勵辦公室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方可提名。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12月8日發(fā)布的《專家推薦國家科學技術獎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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