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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修訂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 | 保留4條,修改21條,新增6條
    2018-06-28 12:22:33 作者:本網整理 來源:銳動源 分享至:

        2017年12月15日,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形成了《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修訂稿,并公開征求公眾意見。


        2018年6月26日,司法部印發了關于《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修訂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再次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同時印發的還有關于修訂《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的說明,從中可以了解到此次修訂的主要修訂內容。


        經小編梳理比較重要的修訂內容有:


        1、獎勵對象由“公民”調整為“個人”,放寬了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對象的國籍限制,使今后適時將符合條件的外籍人士納入國家科技獎勵的更大范圍成為可能。


        2、增加了關于科技獎勵監督委員會及其職責的規定,以強化監督委員會的地位和作用,進一步完善國家科技獎勵評審和監督并重的組織體系。


        3、分別對各獎種的獎勵條件和標準做了調整,特別是對國家科技進步獎不再按領域方向分類,改為與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一樣只設定原則性條件標準,有關具體類別的內容放在《條例》實施細則中予以規定。(第十條至十二條)4、對獎勵數量進行了合理化限定,將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每年獎勵總數從原來的400項調整為不超過300項,并明確規定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每年授獎數額不超過10個,以實現進一步精簡數量、提高質量。


        5、明確規定國家科學技術獎實行提名制度,除《條例》中直接規定的部分推薦單位外,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規定有關提名者的資格條件和認定具備資格的專家學者和學術機構。


        6、對獲獎者、提名者、評審專家、評審組織工作參與人員的違規行為的處罰作了明確規定,增加了對騙取獎勵者以及對提名者的違規行為“依法給予處分”的處理權限,實現了與上位法的規定保持一致,并進一步擴充了處罰措施、增強了處罰力度。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

    (修訂送審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獎勵在我國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充分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深入推進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建設世界科技強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務院設立下列國家科學技術獎:

        (一)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

        (二)國家自然科學獎;

        (三)國家技術發明獎;

        (四)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第三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

     

        第四條 國家維護國家科學技術獎的嚴肅性、榮譽性。

     

        國家科學技術獎的評審、授予,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條 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國家科學技術獎的相關規則制定和評審活動的組織、服務與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務院設立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選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國務院批準。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等組成評審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負責國家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和監督工作。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是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

     

        第七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防、國家安全的特殊情況,可以設立部級科學技術獎。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可設立一項省級科學技術獎。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備案。

     

        國務院其他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省級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其他列入公務員法實施范圍的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不得設立由財政出資的科學技術獎。

     

        第八條 國家鼓勵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項。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制定相關規范性文件,對社會科技獎勵設立和運行進行監管、指導和服務。

     

        社會力量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應當堅持公益為本和誠實守信的原則,依法開展獎勵活動,不得在獎勵活動中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國家科學技術獎的設置

     

        第九條 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授予下列科學技術工作者:

        (一)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卓越建樹的;

        (二)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技術產業化中,創造巨大經濟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國防安全效益的。

        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不分等級,每年授予人數不超過2名。

     

        第十條 國家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征和規律,做出重大科學發現的個人。

        前款所稱重大科學發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

        (二)具有重大科學價值;

        (三)得到國內外科學界公認。

     

        第十一條 國家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器件及其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的個人。

        前款所稱重大技術發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

        (二)具有先進性、創造性、實用性和重大技術價值;

        (三)經實施,創造顯著經濟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國防安全效益,且具有廣泛的應用前景。

     

        第十二條 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完成和應用推廣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為推動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

        前款所稱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技術創新性突出,技術經濟指標先進;

        (二)經轉化推廣應用,經濟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國防安全效益顯著;

        (三)在推動行業科技進步、改善民生、保障國家安全等方面有重大貢獻。

     

        第十三條 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2個等級;對做出特別重大的科學發現、技術發明或者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獎。

        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每年獎勵總數不超過300項。

     

        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對中國科學技術事業作出重要貢獻的下列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一)同中國的公民或者組織合作研究、開發,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的;

        (二)向中國的公民或者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培養人才,成效特別顯著的;

        (三)為促進中國與外國的國際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作出重大貢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不分等級,每年授獎數額不超過10個。

     

    第三章 國家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和授予

     

        第十五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每年評審一次。

     

        第十六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實行提名制度,候選者由下列單位或個人提名,不受理自薦:

        (一)經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為符合規定的資格條件的專家學者和組織機構;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特別行政區政府,國務院有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國務院部委管理的有關國家局,中央軍委科技主管部門;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可以提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的候選者。

     

        第十七條 提名者應當遵守提名規則和程序,對提名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并在提名、答辯和異議處理等工作中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 評審委員會根據相關規則和標準進行評審,并向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提出各獎種獲獎者和獎勵等級的建議。監督委員會根據相關規則對評審過程和結果進行監督。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根據評審委員會的建議和監督委員會的報告,對各獎種獲獎者和獎勵等級進行審定。

     

        第十九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提名和評審的規則、程序和結果等信息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涉及國防、國家安全的保密項目,應當嚴格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加強項目內容的保密管理,在適當范圍內公布。

     

        第二十條 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形成的各獎種獲獎者和獎勵等級的審定結果進行審核,報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一條 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報請國家主席簽署并頒發證書和獎章、獎金。

        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由國務院頒發證書和獎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由國務院頒發證書和獎章。

     

        第二十二條 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的獎金數額由國務院規定。

        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金數額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規定。

        國家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由中央財政列支。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根據國家功勛榮譽表彰工作有關規定,提出科學技術領域授予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國務院榮譽稱號的初步建議人選。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四條 獲獎者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國家科學技術獎的,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獎金,記錄不良信譽,并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 提名者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國家科學技術獎的,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資格,記錄不良信譽,并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 評審專家存在違反學術道德和評審紀律等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記錄不良信譽、暫停或者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等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 參與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組織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存在違規違紀行為的,依法依規依紀給予處分。

     

        第二十八條 對國家科學技術獎獲獎成果的宣傳應當客觀、準確,不得以夸大、虛假、模糊宣傳誤導公眾。不得在商業廣告中將商品或服務表述為國家科學技術獎的獲獎對象。

    禁止利用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提名和評審相關信息,進行各類營銷、中介、代理等營利性活動。

    對違反前款規定的,依法給予相應的處理。

     

        第二十九條 社會力量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在獎勵活動中存在違規行為的,由負責監管的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視情況予以責令限期整改、警告、通報批評等處理;存在違法行為的,通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情節嚴重的,予以取締。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有關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可以參照本條例的相關規定自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6月28日國務院修訂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科學獎勵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發明獎勵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同時廢止。

     

     

    關于修訂《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的說明

     

        修訂《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從法規制度層面貫徹落實《關于深化科技獎勵制度改革的方案》(國務院辦公廳2017年5月31日印發,以下簡稱《方案》)的要求。根據《方案》對工作實施的任務部署,科技部對《條例》的修訂工作進行了認真研究,在大量前期工作的基礎上,經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見和反復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條例》修訂送審稿。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訂背景和原則

     

        現行《條例》自1999年頒布后,至今已實施19年,取得了切實顯著的成效。黨的十九大召開后,科技獎勵工作進入了一個全新的發展時期。在新的形勢要求下,如何更好地推動和激勵創新,改善人才發展環境,鼓勵更多優秀人才脫穎而出、領軍人物不斷涌現,成為科技獎勵工作面臨的新任務。

    2017年,經國家科技體制改革和創新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會議、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會議審議通過,出臺了《方案》,為科技獎勵改革指明了方向。《方案》要求,由科技部、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修訂《條例》,由科技部負責修改完善《條例》實施細則,從法規制度層面貫徹落實科技獎勵制度改革精神。

     

        為此,科技部經認真研究,根據《方案》精神和相關立法工作要求,確定了修訂《條例》的原則:

     

        一是堅決執行《方案》。《方案》是修訂《條例》的指南和依據,要從法規制度層面全面貫徹落實科技獎勵制度改革精神,把《方案》提出的新思路、新舉措具體落實到《條例》及其配套規章中去。

     

        二是堅持立法一致性。要符合《科學技術進步法》《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等相關上位法的要求,要與國家功勛榮譽表彰獎勵制度相銜接;同時為《條例》實施細則的配套修訂留有空間,從整體上實現科技獎勵法律制度的一致性。

     

        三是注重現實可行性。對《方案》中明確的改革措施,要形成相應的落實條款;對《方案》中提出了改革方向,但目前實施條件尚未成熟的,要留出未來改革和發展余地;對《方案》未具體提及,但在實踐中證明行之有效、符合獎勵改革精神的措施,要形成規范化機制。對可改可不改,不影響工作開展的,原則上不作修改。

     

        四是體現與時俱進。修訂內容要適應新形勢下的發展要求,符合科技發展規律,契合黨和國家關于科技的新的方針政策,反映科技界和社會各界的呼聲;在保持科技獎勵政策延續性、穩定性的基礎上,對未來進一步深化科技獎勵改革的要求具備前瞻性、包容力和拓展性。

     

        遵照上述原則,科技部對《方案》提出的改革思路和措施進行了認真分析研究,對照《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功能定位,對落實《方案》做了細致的分工安排。經過多次開展專題討論、征求意見建議、反復研究修改,起草了修訂草案,向國務院各部、委、局及相關直屬部級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其他科改小組相關單位等105家單位及23名國家科技獎勵委員會委員書面征求了意見,并通過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共收到相關修改意見97條。經過逐條梳理研究,充分吸納各方面的合理意見,對修訂內容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修訂送審稿。

     

        二、主要修訂內容


        現行《條例》于1999年發布后,2003年12月由國務院令第396號作了第一次修改,增加了關于特等獎的規定;2013年7月又由國務院令第638號《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作了第二次修改,刪除了社會力量設獎登記許可的相關條款,修改后的《條例》共5章25條。

     

        目前的修訂草案在維持《條例》原有章節結構的基礎上,對條文內容進行了修改和調整,修訂后的條文共計5章31條,其中保留4條,修改21條,新增6條。主要修訂內容有:

     

        (一)落實《方案》舉措的內容

     

        一是關于完善獎勵制度體系的調整。

        為進一步完善科技獎勵制度體系,在第一章《總則》中作了如下修訂:

        ——更新了關于《條例》立法目的的表述。基于目前我國和世界科技發展現狀,為體現與時俱進,適應面向國家發展戰略的重大需求和時代賦予科學技術獎勵制度的要求,根據《方案》精神,對《條例》立法目的的表述作了必要調整,以進一步豐富立法目的,深入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實施,為把我國建設成為世界科技強國這一偉大目標服務。(第一條)

        ——獎勵對象由“公民”調整為“個人”,放寬了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對象的國籍限制。《科學技術進步法》于2007年修訂后,已將國家科技獎勵對象的表述調整為“組織和個人”,不再限定為中國公民。2016年出臺的《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強新形勢下引進外國人才工作的意見》中也明確提出:允許外國人才依法平等參與國家科學技術獎勵評選活動。基于此,在相關條款修訂中將“公民”改為“個人”,使今后適時將符合條件的外籍人士納入國家科技獎勵的更大范圍成為可能。未來還將加強部門間溝通和協作,對相關操作性問題進行認真研究,在符合獎勵條件的情況下,推動實現外籍人士依法平等參與國家科學技術獎勵評選活動。(第一條及第十、十一、十二條)

        ——增加了關于維護國家科學技術獎的榮譽性的規定,與國家功勛榮譽表彰制度相呼應,進一步突出和彰顯國家科學技術獎的榮譽性,并為第四章罰則部分中關于維護榮譽性的相關措施提供了原則依據。(第四條)

        ——將關于國家科技獎評審規則制定的條款(原第十七條第三款)前移至總則,同時完善了關于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國家科學技術獎的評審活動組織、服務與管理工作的表述,與下條互為參照,進一步明確了政府部門和專家評審組織在獎勵活動中的不同職責和功能定位。(第五條)

        ——增加了關于科技獎勵監督委員會及其職責的規定,以強化監督委員會的地位和作用,進一步完善國家科技獎勵評審和監督并重的組織體系。(第六條)

        ——將關于省部級獎勵規定的條文(原第二十四條)位置調整到總則,位于社會力量設獎條款之前。調整后,有利于在總則中清晰地確立國家獎、省部級獎和社會力量設獎三大部分組成的我國科技獎勵體系基本結構框架,并分別明確相關工作的管理部門和職責權限。同時增加了第三款,對《方案》中關于不得設獎的情況予以明確。(第七條)

        ——確定了鼓勵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的基本政策,由科技行政部門進行宏觀管理和制定相關政策,同時對社會科技獎勵發展的基本原則提出了要求。(第八條)

     

        二是關于提高獎勵工作質量的調整。

     

        為進一步提高科技獎勵工作的科學性、準確性、合理性,在第二章《國家科學技術獎的設置》中作了如下修訂:

        ——分別對各獎種的獎勵條件和標準做了調整,特別是對國家科技進步獎不再按領域方向分類,改為與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一樣只設定原則性條件標準,有關具體類別的內容放在《條例》實施細則中予以規定。(第十條至十二條)

        ——對獎勵數量進行了合理化限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將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每年獎勵總數從原來的400項調整為不超過300項,并明確規定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每年授獎數額不超過10個,以實現進一步精簡數量、提高質量。

     

        三是關于完善推薦評審制度的調整。


        為更好地完善科技獎勵評審制度,在第三章《國家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和授予》中作了如下修訂:

        ——明確規定國家科學技術獎實行提名制度,除《條例》中直接規定的部分推薦單位外,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規定有關提名者的資格條件和認定具備資格的專家學者和學術機構。(第十六條)

        ——明確了對提名者的基本要求及其在相關工作中應承擔的相應責任(第十七條)。

        ——增加了關于實行公示制度的規定,以進一步加強社會監督,提高評審過程的公開透明度,增強評審結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第十九條)

     

        四是關于強化監督懲戒機制的調整。

     

        為加強對獎勵活動各參與主體的全面監督,有效懲戒不端行為,在第四章《罰則》中做了如下修訂:

        ——將《方案》要求與《科技進步法》第71條、72條的規定銜接,對獲獎者、提名者、評審專家、評審組織工作參與人員的違規行為的處罰作了明確規定,增加了對騙取獎勵者以及對提名者的違規行為“依法給予處分”的處理權限,實現了與上位法的規定保持一致,并進一步擴充了處罰措施、增強了處罰力度。(第二十四條至二十七條)

        ——增加了對其他相關違規行為的禁止性規定和處罰規定,以進一步規范對科技獎勵工作相關成果的宣傳和應用行為,防止誤導公眾和對國家科技獎勵的聲譽產生不良影響。(第二十八條)

        ——增加了對社會科技獎勵活動中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規定,以加強對社會科技獎勵活動的有效監管,保障其規范、有序、健康發展。(第二十九條)

     

        (二)依據相關上位法修訂的內容

        ——明確了以《科學技術進步法》和《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作為《條例》的上位法依據。(第一條)

        ——根據《科學技術進步法》第三條中的相關表述完善了“四個尊重”的提法。(第三條)

        ——增加了與國家功勛榮譽表彰獎勵制度相銜接的規定。根據《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以及《關于建立健全黨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制度的意見》《國家功勛榮譽表彰條例》等所確立的相關制度,在《條例》中作出配套銜接規定,在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的獎勵形式中增加獎章;同時增加了關于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根據國家功勛榮譽表彰工作有關規定,提出科學技術領域授予相關勛章和榮譽稱號的初步建議人選的條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

     

        (三)根據實際工作需要修訂的內容

        ——根據實際工作情況,對原有條文中存在的一些表述不夠準確、完備的地方,在修訂時一并作了修正和補充。如修正了關于評審委員會、獎勵委員會工作職能的表述,增加了關于獎勵委員會日常辦事機構以及軍隊設獎的有關規定等(第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三十條)

     

     

        此外,對《方案》中提出的一些需在具體操作層面落實的舉措,將在《條例》實施細則的配套修訂中加以研究考慮;一些專門性的相關規范,如提名規則和程序、分類評價指標體系、評審監督和異議處理等問題,將按照《方案》要求,由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分別制定相關辦法予以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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