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9日,教育部官方網站顯示,《高等學院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教育部令第40號)已于2016年4月5日經教育部2016年第14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2016年6月16日正式發布。
(教育部網站 截圖 2016.7.19)
《高等學院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是教育部第一次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對高校預防和處理學術不端行為作出的規定,文件顯示,該辦法將于2016年9月1日正式施行。
根據《高等學院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被舉報人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有下列7種行為之一的,經過調查和確認,就會被認定為構成學術不端行為。
對于學術不端行為,《高等學院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要求:高等學校應當根據學術委員會的認定結論和處理建議,結合行為性質和情節輕重,依職權和規定程序對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
對于學生的學術不端行為,《高等學院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要求高校要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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