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我廳研究起草了《河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現就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訂的必要性
2021年11月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新修訂的《河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省政府令〔2021〕第4號,以下簡稱《獎勵辦法》),2022年4月1日起執行。為更好地推動和激勵科學技術創新,進一步改革完善我省科技獎勵制度,為建設經濟強省美麗河北提供科技支撐,與之相配套的《河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也有必要進行修訂。主要考慮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決策部署。
2017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深化科技獎勵制度改革方案》(國辦函[2017]55號),2018年3月,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北省科技獎勵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冀政辦字[2018]25號),2020年10月,國務院印發修訂后的《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國務院令第731號)。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委、省政府關于科技獎勵改革的要求,完善我省科學技術獎勵制度,充分發揮科學技術獎勵這個指揮棒在鼓勵自主創新、激發人才活力、營造創新環境中的重要作用,我省現行《細則》需要修改完善。
(二)與《獎勵辦法》做好銜接。
2021年11月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河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省政府令〔2021〕第4號,以下簡稱《獎勵辦法》),為切實將《獎勵辦法》改革舉措貫徹到獎勵工作各環節,進一步提升獎勵工作的操作性、規范性,適應河北省科技創新工作加速發展的新形勢,同時為同我省新修訂的《獎勵辦法》保持一致,基于學習借鑒國家和兄弟省市的經驗和做法,有必要對《細則》亦進行修訂。
(三)將《獎勵辦法》進一步細化。
近年來,我省在科技獎勵工作上不斷進行探索改革,形成的經驗做法在新修訂的《獎勵辦法》中進行了固化,但在具體操作層面仍需進一步細化,有必要對《實施細則》進行修訂,保障《獎勵辦法》總體精神和具體要求切實落地。
二、主要修改內容
修改后的《細則(草案)》由八章七十九條,調整為八章六十一條,刪除了十八條。章節設置與內容相較原來有大幅度調整與修改,采取了全面修訂的方式。相比現行細則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修改:
(一)完善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體系。
一是根據新修訂的《獎勵辦法》具體章節內容,調整了實施細則的章節設置,將“第三章評審機構”、“第五章 評審程序及評審方法”融合為一個章節“第四章 評審”,同時增加了“第七章 罰則”,提升了細則的完整性、科學性。二是調整“第四章 評審”主要涉及評審組織、評審專家、評審流程三部分內容,在邏輯上更為清晰,保證了獎勵辦法的實施有規可依。三是更改了“第四章 推薦和受理”的名稱,改為“第三章 提名和受理”,同新修訂《獎勵辦法》中將“推薦制”改為“提名制”的思路保持一致。
(二)調整各獎種獎勵范圍與評定標準。
一是根據獎勵辦法對五大獎種的獎勵范圍進行了詳細的解釋和說明。二是擴大了“科學技術進步獎”獎勵范圍,在“技術開發類”、“社會公益類”、“重大工程類”三類項目的基礎上增加了“科學技術普及類”和“企業技術創新類”項目,豐富了科技進步獎的獎勵內容。三是完善了獎勵評定標準的內容描述,新增了“生態效益”、“國家安全”等用詞,提升了評定標準的完整性與科學性。
(三)建立了省科學技術獎提名制管理體系。
省科學技術廳對提名者實行動態調整管理機制,進一步強化了提名者的責任意識。一是明確了提名者的主要職責,明確了不得提名或授獎的情形;二是加強了對提名者的管理,要求提名單位建立科學合理的遴選機制,并承擔提名、答辯、異議答復等責任,對提名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四)健全省科學技術獎勵評審機制。
一是設立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明確其人員構成。二是建立評審專家遴選機制及信譽管理制度,加強對評審專家的評估與管理。三是明確了各個獎種評審模式與流程,強化了對建議授獎者的實地考察調研與三方評價。
(五)加強科學技術獎勵管理工作制度。
一是省科學技術獎受理和評審實行公示公告制度,明確了不同獎種在不同階段的公示主體與公示期。二是優化了異議處理流程,明確了異議受理要求與各方對處理異議所承擔的職責。三是調整了獎勵金額。
(六)加大科技獎勵監督和處罰力度。
一是省科學技術獎勵實行科研誠信承諾和科研誠信審核制度。二是明確了參與省科學技術獎勵活動的個人和單位、提名者、評審專家、工作人員違規違紀行為的處理方式和處罰力度。三是擴展了獎勵活動的監督與處罰范圍,加強了獎勵宣傳方面的監督。
三、修訂過程
為做好修訂工作,省科技廳成立了修訂專班,在認真研究國家和省最新法規制度,借鑒部分省市經驗做法的基礎上,結合本省實際,反復修改完善,形成了《細則》。
河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保證省科學技術獎評審質量,根據《河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河北省科學技術獎的提名、評審、授予等各項活動。
第三條 省科學技術獎授予在科學研究、技術發明、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等方面作出創造性貢獻的個人或者組織,對同一項目授獎的個人、組織按貢獻大小排序。僅從事組織管理和輔助服務的,不得作為省科學技術獎的候選者。
各級黨政部門、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人員一般不得作為省科學技術獎的候選者,其中曾經在企事業單位從事相關工作且有實際貢獻的須提供證明。
第四條 省科學技術獎是省人民政府授予個人或組織的榮譽,授獎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五條 省科學技術廳負責省科學技術獎相關規則的制定,以及評審活動的組織、服務與管理工作。
第二章 獎勵范圍及評審標準
第一節 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
第六條 《獎勵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稱“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重大成就的”,是指候選人在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別重大發現,豐富和拓展了學科的理論,帶動該學科或者相關學科領域的突破性發展,為國內外同行所公認,在推動科學技術發展和社會進步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
第七條 《獎勵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稱“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創造重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環境效益,對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是指候選人在科學技術活動中,特別是在高新技術研究及其產業化過程中,取得了系列或者特別重大技術發明、技術創造,并以市場為導向,積極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取得了重大的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效益,對促進我省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突出的貢獻。
第八條 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為終身成就獎,是對科技人員長期從事科技工作,并為我省科技、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最高獎勵,該獎終身只授予一次。
第九條 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的候選人應當熱愛祖國,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并仍活躍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從事科學研究或者技術開發工作,在學科建設、技術創新、產業科學技術進步、人才培養等方面作了突出貢獻,為我省相關領域科技創新與發展起到了重要的奠基作用。
第二節 自然科學獎
第十條 《獎勵辦法》第十三條所稱“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是指該項自然科學發現為國內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學理論在國內外首次闡明,且主要論著為國內外首次發表。
第十一條 《獎勵辦法》第十三條所稱“具有重大科學價值”,是指:
(一)該發現在科學理論、學說上有創見,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創新。
(二)對于推動學科發展有重大意義。
第十二條 《獎勵辦法》第十三條所稱“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認可”,是指主要論文和著作已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發表或者作為學術專著出版二年以上,其重要科學結論已被國內外同行所正面引用或者應用。
第十三條 自然科學獎的候選人應當是相關科學技術論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提出總體學術思想、研究方案;
(二)發現重要科學現象、特性和規律,并闡明科學理論和學說;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決關鍵性學術疑難問題或者實驗技術難點,以及對重要基礎數據的系統收集和綜合分析等。
第十四條 自然科學獎授獎等級根據候選人所作出的科學發現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準如下:
(一)在科學上取得突破性進展,發現的自然現象、揭示的科學規律、提出的學術觀點或者其研究方法被國內外學術界所公認和廣泛引用,推動了本學科或者相關學科的發展,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生態環境和國家安全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二)在科學上取得重要進展,發現的自然現象、揭示的科學規律、提出的學術觀點或者其研究方法被國內外學術界所公認和引用,推動了本學科或者其分支學科的發展,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生態環境和國家安全有重要影響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三)在科學上取得較大進展,發現的自然現象、揭示的科學規律、提出的學術觀點或者其研究方法被國內外學術界所公認和引用,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本學科或者其分支學科的發展,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生態環境和國家安全有較大影響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第三節 技術發明獎
第十五條 《獎勵辦法》第十四條所稱的“產品”包括各種儀器、設備、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種等;“工藝”包括工業、農業和醫療衛生等領域的各種技術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種技術方法獲得的新物質;“器件”是指包括儀器、器械上的主要零件;“系統”是指產品、工藝和材料的技術綜合。
技術發明獎的授獎范圍不包括僅依賴個人經驗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復實現的技術。
第十六條 《獎勵辦法》第十四條所稱“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是指該項技術發明為國內外首創,或者雖然國內外已有但主要技術內容尚未在國內外各種公開出版物、媒體及公眾信息渠道上發表或者公開,也未曾公開使用過。
第十七條 《獎勵辦法》第十四條所稱“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實用性”,是指該項技術發明與國內外已有同類技術相比較,其技術思路、技術原理或者技術方法有創新,技術上有實質性的特點和顯著的進步,主要性能(性狀)、技術經濟指標、實用程度、科學技術水平及其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作用和意義等方面綜合優于同類技術。
第十八條 《獎勵辦法》第十四條所稱“經實施,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環境效益”,是指該項技術發明成熟,并實施應用兩年以上時間,應用效果顯著,應用前景良好。
第十九條 技術發明獎的候選人應當是該項技術發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創造性技術內容的獨立完成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提出總體方案設計、技術路線;
(二)在核心技術攻關中做出重要技術發明;
(三)在成果轉化和應用中做出創造性貢獻。
技術發明獎項目必須具有已經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候選人應為專利發明人,前3項發明專利視為核心發明專利,前3名候選人須是核心發明專利的發明人,其他候選人也須持有相關知識產權。
第二十條 技術發明獎授獎等級根據候選人所作出的技術發明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準如下:
(一)屬國內外首創的重大技術發明,技術思路獨特,主要技術上有重大的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的領先水平,有力推動了相關領域的技術進步,已產生了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對維護國家安全做出顯著貢獻,且具有廣泛的應用前景,可以評為一等獎;
(二)屬國內外首創的重要技術發明,或者國內外雖已有、但尚未公開的重大技術發明,技術思路新穎,主要技術上有較大的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對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有較大推動作用,并產生了明顯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對維護國家安全做出明顯貢獻,且具有廣泛的應用前景,可以評為二等獎;
(三)屬國內外首創,或者國內外雖已有、但尚未公開的技術發明,技術思路新穎,主要技術上有一定的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對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有推動作用,并產生了一定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對維護國家安全做出一定貢獻,且具有廣泛的應用前景,可以評為三等獎。
第四節 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二十一條 《獎勵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稱“技術創新性突出,技術經濟指標先進”,是指在技術上有重要的創新,特別是在高新技術領域進行自主創新,形成了主導技術和名牌產品,或者應用高新技術提升傳統產業,增加行業的技術含量,提高產品附加值;技術難度較大,解決了行業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和關鍵問題;總體技術水平和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行業的領先水平。
第二十二條《獎勵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所稱“經應用
推廣,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環境效益”,是指所開發的項目經過二年以上較大規模的應用推廣,創造了重大的市場價值和社會價值。
第二十三條 《獎勵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所稱“在推動行業科學技術進步等方面有重要貢獻”,是指項目的轉化程度高,具有較強的示范、帶動和擴散能力,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調整、優化、升級,對推動行業科技進步、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保護生態環境和維護國家安全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十四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包括技術開發類、社會公益類、重大工程類、企業技術創新類和科學技術普及類。
(一)技術開發類是指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中完成的具有技術創新和市場價值的成果及其推廣應用;
(二)社會公益類是指在社會公共事業領域或者公共科技服務活動中完成的具有技術創新性,保障公眾基本利益、滿足社會公共科技需要的公益性成果及其推廣應用;
(三)重大工程類僅授予組織,是指列入國家和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在關鍵技術、系統集成和系統管理方面有特別重大創新,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國際領先的重大綜合性基本建設工程、科學技術工程等;
(四)企業技術創新類授予在創新體系和創新能力建設中取
得顯著成效,引領推動產業科技進步、業態創新和產業結構調整的企業;
(五)科學普及類僅授予個人,是指在弘揚科學精神、傳播科學思想和方法、普及科學知識的活動中發揮重要作用,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原創科學技術普及成果及其推廣應用。
第二十五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人應當對河北省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實質性貢獻,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設計項目的總體技術方案中作出重要貢獻;
(二)在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的解決中作出重大技術創新;
(三)在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過程中作出創造性貢獻;
(四)在高新技術產業化方面作出重要貢獻;
(五)在科學普及中作出重要貢獻。
第二十六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項目的候選單位應當是在項目研制、開發、投產、應用、推廣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主要完成單位。
科學技術進步獎提名項目原則上應由在河北省登記或注冊的組織作為第一完成單位,特殊情況需事先報省科學技術廳批準。
第二十七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授獎等級根據候選者所完成的項目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準如下:
(一)技術開發類
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領先水平,市場競爭力強,成果轉化程度高,創造了重大的經濟效益和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對維護國家安全作出重大貢獻,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先進水平,市場競爭力較強,成果轉化程度較高,創造了較大的經濟效益和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對維護國家安全作出較大貢獻,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較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先進水平,市場競爭力較強,成果轉化程度較高,創造了一定的經濟效益和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對維護國家安全作出一定貢獻,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一定意義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二)社會公益類
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領先水平,并在行業得到廣泛應用,取得了重大的社會效益,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生態環境和國家安全有重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先進水平,在行業較大范圍應用,取得了較大的社會效益,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生態環境和國家安全有較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先進水平,在行業較大范圍應用,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益,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生態環境和國家安全有一定意義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三)重大工程類
不分等級。在技術和系統管理方面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和工程復雜程度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領先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對推動本領域的科技發展有重大意義。
(四)企業技術創新類
不分等級。授予處于省內行業龍頭地位,綜合實力處于全國同行業前列,在創新體系和創新能力建設中取得顯著成效,引領并推動行業科技進步、業態創新和產業結構調整的省內企業。
(五)科學普及類
不分等級。作品在表達科學技術知識的視角和方法方面具有重大創新,能夠準確進行科學描述,內容通俗易懂且為大眾所廣泛歡迎,對于提高國民科學文化素養、普及科技知識、弘揚科學精神發揮重要作用。
第五節 科學技術合作獎
第二十八條 《獎勵辦法》第十六條所稱“國外或者省外的個人、組織”,是指在國內外科學技術合作中對我省科學技術事業作出重要貢獻的科學家、工程技術人員、科技管理人員或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管理等組織。
第二十九條 被授予科學技術合作獎的國外或省外的個人、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與河北省的中國公民或者組織進行合作研究、開發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對河北省經濟與社會發展有重要推動作用,并取得突出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環境效益;
(二)在向河北省的中國公民或者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提出重要科技發展建議與對策、培養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貢獻,推進了河北省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并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環境效益;
(三)在促進河北省與其他國家、國際組織及省外組織的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提升河北省在科學技術領域影響力方面作出重要貢獻,并對河北省的科學技術發展有重要推動作用。
第三章 提名和受理
第三十條 省科學技術獎實行提名制,由提名者進行提名,不受理自薦。省科學技術廳對提名者實行動態調整管理機制?!丢剟钷k法》第十七條第(四)項所列組織機構,由省科學技術廳認定。
第三十一條 省科學技術廳每年向社會發布提名工作通知,明確提名時間、方式、程序、規則及材料要求等事項。
第三十二條 提名單位應當建立科學合理的遴選機制,按照獎勵辦法所列各獎種授獎條件和當年下達的提名指標,擇優提名。
提名專家每人每年可以擇優提名1項本人所從事專業領域內的省科學技術獎,專家提名前向省科學技術廳提出書面申請。
第三十三條提名應征得被提名者同意。提名者應承擔提名、答辯、異議答復等責任,并對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提名后發現存在不符合提名條件的,應當及時向省科學技術廳提出撤銷提名的申請。
第三十四條 提名者應當按要求對提名材料逐項審查,在規定時間內向省科學技術廳提交。
第三十五條 除《獎勵辦法》第十九條第四款所稱其他情形包括:
(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被立案調查尚無結論的;
(二)被判處刑罰或者受到行政處罰、黨紀處分、政務處分,并依法被限制表彰獎勵的;
(三)存在知識產權爭議,尚未解決的;
(四)須取得有關許可證,尚未取得的;
(五)同一技術內容在同一年度重復或多渠道提名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的;
(六)同一技術內容在同一年度提名國家科學技術獎、國家級社會力量設獎、其它省(市、區)科學技術獎的;
(七)同一技術內容已獲國家科學技術獎、國家級社會力量設獎、?。ㄊ?、區)科學技術獎的;
(八)國家級、省級科技計劃項目(課題)尚未結題驗收的;
(九)軟科學類或涉密的;
(十)按照省科學技術廳有關規定被禁止參與省科學技術獎勵活動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為一個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提名項目的候選人。
第三十七條已獲得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的人員再次被提名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應當間隔一年以上。
第三十八條 省科學技術廳組織相關專家對提名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合格、公示無異議的進入評審環節。
第四章 評 審
第三十九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主任委員由省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省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省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秘書長、省科學技術廳廳長擔任;獎勵委員會委員由相關部門分管負責同志組成,組成人員由省科學技術廳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條 評審專家庫中的專家應當精通所從事學科、領域的專業知識,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良好的科學道德,無不良誠信記錄。
第四十一條 評審專家由省科學技術廳根據當年科學技術獎參評項目情況和評審工作要求,從專家庫中遴選,每年要按一定比例輪換。
當年提名專家和候選者不得參加相關評審工作。與提名項目的候選者有利害關系等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專家應主動向評審組織者申明并回避。
第四十二條 評審專家以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有關保密紀律,對評審情況負有保守秘密的義務。
第四十三條 省科學技術廳對評審專家進行信譽管理,對專家參與評審活動情況進行記錄,作為專家庫動態調整的依據。
第四十四條 省科學技術獎評審依次包括網絡評審、行業評審和總評審。
(一)網絡評審。
1.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按專業領域等綜合匹配選定評審專家,專家按照評審標準打分,根據得分排序和限額指標確定入圍行業評審的人員。
2.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科學技術合作獎設若干評審組,按學科隨機匹配選定省外評審專家,各組專家按照評審標準給組內項目(人員)打分,根據各組項目(人員)得分排序和限額指標確定入圍行業評審的項目(人員)。
(二)行業評審。設若干行業評審組,以會議評審方式進行。各行業評審組專家根據評審標準給組內項目打分,通過記名投票形成各行業組項目得分排序。
1.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科學技術進步獎中的重大工程類、企業技術創新類、科學技術普及類,科學技術合作獎根據項目(人員)得分排序和限額指標推薦建議授獎項目(人員),產生行業評審結果。
2.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中的技術開發類、社會公益類根據項目得分排序和限額指標推薦一、二、三等獎建議授獎項目,產生行業評審結果。
(三)總評審。以會議方式對行業評審推薦的建議授獎項目(人員)進行評審,可視情況進行實地考察調研。對行業評審推薦的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人員和一等獎項目,采取答辯、評委記名投票的程序進行評審;對行業評審推薦的二、三等獎項目,科學技術進步獎中的重大工程類、企業技術創新類、科學技術普及類,科學技術合作獎項目(人員)進行審議和表決。根據獎勵指標限額和同意授獎票數達到或超過實際投票人數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條件,產生總評審結果。
根據總評審結果,向獎勵委員會提出各獎種獲獎者和獎勵等級的建議。
第四十五條 行業評審前,征求組織部門、紀檢監察部門對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候選者的意見,應急、生態環境部門對科學技術進步獎中企業技術創新獎類候選者的意見,有關涉外部門對科學技術合作獎涉外候選者的意見。
第四十六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根據評審委員會的建議和監督委員會的報告,作出各獎種獲獎者和獎勵等級的決議,由省科學技術廳報省人民政府批準,以省人民政府名義作出授獎決定。
第五章 公示及異議處理
第四十七條 省科學技術獎受理和評審實行公示公告制度。
1.提名者應責成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候選人所在工作單位,科學技術合作獎合作單位,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項目候選者所在工作單位分別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個自然日。公示無異議或雖有異議但經核實處理后再次公示無異議的項目方可提名。
2.提名者應在本地區、本部門(單位)范圍內對擬提名獎項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個自然日。
3.形式審查結束后,省科學技術廳在官方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個自然日。各階段評審結束后,省科學技術廳在官方網站上公告評審結果。
第四十八條任何個人或者單位持有異議的,應當在形式審查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向省科學技術廳實名提出,并按要求提供身份證明、有效聯系方式以及必要的證據材料或者調查線索,逾期不予受理。
冒名提出的異議不予受理。匿名提出的異議一般不予受理。
第四十九條省科學技術廳在接到異議材料后應當進行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予受理,并將受理情況告知實名異議者。
為維護異議者合法權益,參與異議調查、處理的人員應當對異議者身份予以保密;確實需要公開的,應當事前征求異議者意見。異議內容涉及異議者自身權益主張、無法保密的除外。
第五十條省科學技術廳受理異議后,向提名者發出異議轉辦函。提名者應當及時將異議內容轉達被異議方,責成其提出申辯材料。提名者應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提出處理意見,并按期限要求向省科學技術廳反饋。異議處理材料由省科學技術廳提交省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作為評審參考,必要時可組織專家復審提出意見。
異議調查核實過程中,涉及異議各方應積極配合,不得推諉和延誤。被異議方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承認異議內容;異議方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要求補充提供必要證明材料的,視為放棄異議。
第五十一條異議處理完畢且符合要求的,提交本年度評審。
提名者不能按時完成異議調查核實的,應向省科學技術廳說明原因并申請延期處理;在下一評審節點前無法提交異議處理材料的,相關項目(人員)應中止評審。經批準中止評審后,在下一年度規定時限內完成調查處理并報齊相關材料,且提名書內容無實質性變更的,可以按其中止節點提交下一年度后續程序的評審。下一年度仍不具備提交評審條件的,相關項目(人員)終止評審。提名者在規定的時間內未向省科學技術廳提交調查核實材料,也未提出延期處理申請的,相關項目(人員)終止評審。
相關評審程序結束后,省科學技術廳應將異議處理結果告知實名異議者和提名者。
第六章 授獎
第五十二條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獲獎項目的授獎人數和授獎單位數實行限額。
自然科學獎每個項目授獎人數不超過5人。
技術發明獎每個項目授獎人數不超過6人。
科學技術進步獎每個項目的授獎人數不超過10人,單位不超過5個。
第五十三條 由省政府頒布獎勵決定,對獲獎個人、組織、項目給予表彰獎勵。
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獎金數額為每人100萬元。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獎金數額分別為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科學技術進步獎重大工程類和企業技術創新類獎金數額為每項30萬元,科學技術進步獎科學普及類獎金數額為每項10萬元。
科學技術合作獎獎金數額為每人(組織)30萬元。
第五十四條 省科學技術獎獎金為獲獎者所有和支配,要確保按時、按規定發放,不得克扣、擠占和挪用。
第七章 罰則
第五十五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實行科研誠信承諾和科研誠信審核。存在科研失信行為的,記入科研失信行為記錄或科研失信黑名單,并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第五十六條 獲獎者剽竊、 侵占他人的發現、 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 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省科學技術獎的,由省科學技術廳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相應獎勵, 追回證書和獎金, 并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七條提名者在提名過程中未按照提名規則提名或者提供虛假數據、材料, 協助他人騙取省科學技術獎的, 由省科學技術廳暫停或者取消其省科學技術獎的提名資格, 并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八條 省科學技術獎的候選者、獲獎者、評審專家和提名者涉嫌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 省科學技術廳應當通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理。
第五十九條 參與省科學技術獎評審組織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對省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宣傳應當真實、準確,不得以虛假、夸大、模糊宣傳誤導公眾。獲獎成果的應用不得損害公共利益、社會安全和人民健康。
禁止以提供省科學技術獎勵活動相關便利、幫助獲得提名、幫助通過評審等作為營銷、宣傳內容,以及通過相關活動牟取不正當利益。
對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給予相應的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省科學技術獎提名、評審、授予的經費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 本細則由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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