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項目科研不端行為調查處理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公布,具體如下:
所稱科研不端行為,是指發生在省基金項目申請、評審、實施、驗收、監督檢查、評估評價、成果發表與應用等活動中,偏離科學共同體行為規范,違背科研誠信和科研倫理行為準則的行為。
一、項目依托單位的科研不端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提供虛假材料,偽造、篡改、隱瞞相關信息以及提供信息不實;
(二)組織“打招呼”“走關系”“圍會”等請托行為;
(三)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科學技術活動管理任務書(合同)約定的主要義務;
(四)未經批準,違規轉包、分包科研任務;
(五)截留、擠占、挪用、套取、轉移、私分省基金項目資金;
(六)不按規定上繳應收回的省基金項目結余資金;
(七)管理失職,造成負面影響或項目資金損失;
(八)隱瞞、遷就、包庇、縱容或參與本單位人員的科研不端活動;
(九)拒不配合監督檢查或評估評價工作,不整改、虛假整改或整改未達到要求;
(十)未按規定進行科技倫理審查并監督執行,或違反生物安全規定或人類遺傳資源管理規定;
(十一)開展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等科研行為;
(十二)違反國家科學技術活動保密相關規定;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科研不端行為。
二、科研人員的科研不端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偽造、篡改、隱瞞相關信息以及提供信息不實;
(二)故意夸大研究基礎、科研成果,隱瞞技術風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和經濟損失;
(三)研究內容重復申報;
(四)實施“打招呼”“走關系”等請托行為;
(五)抄襲、剽竊、侵占他人科研成果,編造科學技術成果,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六)買賣、代寫、代投論文或項目申請書,虛構同行評議專家及評議意見;
(七)惡意或蓄意違反科研成果的發表規范、署名規范、引用規范的;
(八)故意拖延或拒不履行科學技術活動管理任務書(合同)約定的主要義務;
(九)超權限調整項目科研任務,違規將科研任務轉包、分包,導致嚴重偏離任務書(合同)目標;
(十)科研活動重大事項變動未按要求報告省級科技主管部門的;
(十一)拒不配合監督檢查或評估評價工作,不整改、虛假整改或整改未達要求;
(十二)違反科研資金管理規定,違反省基金項目經費使用“負面清單+包干制”管理要求,虛報、冒領、貪污、擠占、挪用、套取財政科研資金;
(十三)違反科技倫理規范、生物安全規定或人類遺傳資源管理規定;
(十四)開展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等科研行為;
(十五)違反國家科學技術活動保密相關規定;
(十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科研不端行為。
三、咨詢評審專家的科研不端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咨詢、評審、評估、評價、監督檢查資格;
(二)違反回避制度要求;
(三)接受“打招呼”“走關系”等請托;
(四)引導、游說其他專家或工作人員,影響咨詢、評審、評估、評價、監督檢查過程和結果;
(五)索取、收受利益相關方財物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六)出具明顯不當的咨詢、評審、評估、評價、監督檢查意見;
(七)泄漏咨詢評審過程中需保密的申請人、專家名單、專家意見、評審結論等相關信息;
(八)抄襲、剽竊咨詢評審對象的科學技術成果;
(九)違反國家科學技術活動保密相關規定;
(十)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科研不端行為。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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