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2023年度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指南》正式發布,相較于2022年的項目指南,從對比來看,2023年度項目指南變動不大。為更好地服務廣大科技工作者,小編對政策變化進行了詳細標注,僅供參考。具體內容請參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官方網站。 主要改革措施 2022年限項申請規定 (一)一般性規定【政策無變化】 1.申請人同年只能申請1項同類型項目【重大研究計劃項目中的集成項目和戰略研究項目、專項項目中的科技活動項目、國際(地區)合作交流項目除外;聯合基金項目中,同一名稱聯合基金為同一類型項目】。 2.上年度獲得面上項目、重點項目、重大項目、重大研究計劃項目(不包括集成項目和戰略研究項目)、聯合基金項目(指同一名稱聯合基金)、地區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的項目負責人,本年度不得作為申請人申請同類型項目。 (二)申請和承擔項目總數的限制規定 除特別說明外,申請當年資助期滿的項目不計入申請和承擔項目總數范圍。初審不予受理的項目不計入申請和承擔項目總數范圍。【政策無變化】 1.申請和承擔項目總數限制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人員申請(包括申請人和主要參與者)和正在承擔(包括負責人和主要參與者)以下類型項目總數合計限為2項:面上項目,重點項目,重大項目,重大研究計劃項目(不包括集成項目和戰略研究項目),聯合基金項目,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地區科學基金項目,優秀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重點國際(地區)合作研究項目,直接費用大于200萬元/項的組織間國際(地區)合作研究項目(僅限作為申請人申請和作為負責人承擔,作為主要參與者不限),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制項目(含承擔國家重大科研儀器設備研制專項項目),基礎科學中心項目,資助期限超過1年的原創探索計劃項目、專項項目(特別說明的除外,專項項目中的科技活動項目除外)。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人員作為申請人申請和作為項目負責人正在承擔的上述類型項目數合計限為1項,作為主要參與者申請和正在承擔的上述類型項目數合計限為2項。【政策無變化】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人員作為主要參與者正在承擔的2019年(含)以前批準資助的項目不計入申請和承擔項目總數范圍,2020年(含)以后批準(包括負責人和主要參與者)項目計入申請和承擔項目總數范圍。【政策無變化】 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人員作為主要參與者正在承擔的2022年(含)以前批準資助的項目不計入申請和承擔項目總數范圍,2023年(含)以后批準(包括負責人和主要參與者)項目計入申請和承擔項目總數范圍。晉升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后,原來作為負責人正在承擔的項目計入申請和承擔項目總數范圍,原來作為主要參與者正在承擔的項目不計入。【紅色部分有變化,原表述為“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人員申請和承擔項目總數(1)作為申請人申請和作為項目負責人正在承擔的項目數合計限為1項。(2)在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參與項目研究工作的前提下,作為主要參與者申請或者承擔各類型項目數量不限。”】 2.不計入申請和承擔項目總數范圍的項目類型【政策無變化】 創新研究群體項目、海外及港澳學者合作研究基金項目、數學天元基金項目、直接費用小于或等于200萬元/項的組織間國際(地區)合作研究項目、國際(地區)合作交流項目、重大研究計劃項目中的集成項目和戰略研究項目、外國學者研究基金項目、專項項目中的科技活動項目、資助期限1年及以下的其他類型項目,以及項目指南中特別說明不受申請和承擔項目總數限制的項目等。 (三)部分項目類型的特殊規定 1.面上項目【政策無變化】 2021年度和2022年度連續兩年申請面上項目未獲資助的項目(包括初審不予受理的項目)申請人,2023年度不得作為申請人申請面上項目。 2.國際(地區)合作類項目【政策無變化】 正在承擔國際(地區)合作研究項目的負責人,不得作為申請人申請國際(地區)合作研究項目。 作為申請人申請和作為項目負責人正在承擔的同一組織間協議框架下的國際(地區)合作交流項目,合計限1項。 3.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制項目【政策無變化】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人員,同年申請和參與申請的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制項目數量合計限1項。 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制項目負責人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主要參與者,在自然科學基金委做出資助決定之后至準予結題前不得申請或參與申請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制項目。 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制項目(部門推薦)負責人在自然科學基金委做出資助決定之后至準予結題前不得作為申請人申請除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以外的其他類型項目。 4.優秀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 優秀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和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申請時不計入申請和承擔項目總數范圍,正式接收申請后計入。【紅色部分表述有變化,原表述為“正式接收申請到自然科學基金委做出資助與否決定之前,以及獲得資助后,計入申請和承擔總數范圍。”】 5.基礎科學中心項目、創新研究群體項目 基礎科學中心項目申請時不計入申請和承擔總數范圍;正式接收申請到自然科學基金委做出資助與否決定之前,以及獲得資助后,計入申請和承擔總數范圍,但未進入現場考察環節的基礎科學中心項目不計入。【政策無變化】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人員,同年申請和參與申請創新研究群體項目和基礎科學中心項目,合計限1項。【政策無變化】 正在承擔創新研究群體項目的項目負責人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主要參與者,不得申請或參與申請創新研究群體項目和基礎科學中心項目,但在資助期滿當年可以申請或參與申請基礎科學中心項目。【政策無變化】 基礎科學中心項目負責人及主要參與者(骨干成員)在自然科學基金委做出資助決定之后至資助期滿前不得申請或參與申請除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優秀青年科學基金項目、重大研究計劃中的戰略研究項目、專項項目中的科技活動類項目以外的其他類型項目。【紅色部分有變化,可申請項目增加了“重大研究計劃中的戰略研究項目、專項項目中的科技活動類項目”】 退出創新研究群體項目和基礎科學中心項目的參與者,2年內不得申請或參與申請創新研究群體項目和基礎科學中心項目。【政策無變化】 6.基礎科學中心項目、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制項目(部門推薦)【政策無變化】 申請人同年申請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制項目(部門推薦)和基礎科學中心項目,合計限1項。 7.原創探索計劃項目【政策無變化】 原創探索計劃項目申請時不計入申請和承擔項目總數范圍,獲資助后計入(資助期限1年及以下的項目除外)。 申請人同年只能申請1項原創探索計劃項目(含預申請)。 (四)獲資助次數限制規定【政策無變化】 1.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優秀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創新研究群體項目:同類型項目作為項目負責人僅能獲得1次資助。 2.外國青年學者研究基金項目、外國優秀青年學者研究基金項目、外國資深學者研究基金項目:同層次項目作為項目負責人僅能獲得1次資助。 3.地區科學基金項目:自2016年起,作為項目負責人獲得資助累計不超過3次,2015年以前(含2015年)批準資助的地區科學基金項目不計入累計范圍。 (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聯合限項規定(新增內容) 按照《科技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自然科學基金委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統籌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立項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科學基金重大項目(限項目負責人和課題負責人)、基礎科學中心項目(限學術帶頭人和骨干成員)、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制項目(限部門推薦項目的項目負責人和具有高級職稱的主要參與者)與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不含青年科學家項目、科技型中小企業項目、國際合作類項目;限項目負責人和課題負責人)、科技創新2030—重大項目(不含青年科學家項目,限項目負責人和課題負責人)實施聯合限項,科研人員同期申請和承擔的項目(課題)數原則上不得超過2項。申請當年資助期滿的項目(課題)不計入統計范圍。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人員,申請(包括申請人和主要參與者)和正在承擔(包括負責人和主要參與者)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制項目(含承擔國家重大科研儀器設備研制專項項目),以及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大科學儀器設備開發”重點專項和"基礎科研條件與重大科學儀器設備研發"重點專項(科學儀器方向)項目總數合計限1項。 (六)補充說明 1.除原創探索計劃項目外,處于評審階段(自然科學基金委做出資助與否決定之前)的申請,計入本限項申請規定范圍之內,但對于未進入現場考察環節的基礎科學中心項目申請、未進入預算評審環節的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制項目(自由申請)申請、未進入現場考察環節的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制項目(部門推薦)申請,不計入申請和承擔項目總數范圍。【紅色部分表述有變化,原表述為“未進入預算評審或現場考察環節的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制項目(部門推薦)申請”】 2.申請人即使受聘于多個依托單位,通過不同依托單位申請和承擔項目,其申請和承擔項目數量仍然適用于本限項申請規定。【政策無變化】 3.現行項目管理辦法中,有關申請項目數量的要求與本限項申請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政策無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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