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分“個人制”與“項目制”!2025年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人員選派指南公布
2025-01-09 13:22:28
作者:科研大匠 來源:科研大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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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7日,國家留學基金委(CSC)公布了2025年出國留學人員選派指南,與往年相比,本年度的指南版本變動較大,由以往的六章33條簡化為九章22條。知識人網解讀如下:

一、未列出各項目的具體實施辦法,只要求各項目選派規模、申請條件、選拔辦法、時間安排等查閱具體項目指南(實施辦法)。二、明確了主要項目分為“個人制”與“項目制”兩大類。其中“個人制”項目面向社會公開遴選,符合條件的中國公民均可申報,采取“個人申請,單位推薦,專家評審,擇優錄取”的方式進行選拔。“項目制”項目面向國內單位實施,采取“先立項(簽約),后選人”的辦法,對國內單位與國外機構開展的合作進行擇優支持,由國內單位自主開展人員選拔和派出管理。1. 國家公派高級研究學者、訪問學者、博士后項目;3. 國際組織實習項目(含高校國際組織師資出國留學項目);6. 國際區域問題研究及外語高層次人才培養項目中的非通用語種人才支持計劃、非通用語種師資提升計劃等。3. 高校合作項目(青年骨干教師出國研修項目)與行業部門合作項目;7. 國際區域問題研究及外語高層次人才培養項目中的國別和區域研究人才支持計劃等。以下是選派指南全文,具體可參見CSC官網https://www.csc.edu.cn/article/3409第一條 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加快建設教育強國、科技強國、人才強國,為實現中國式現代化提供人才支撐,為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搭建中外人文交流平臺。第二條 國家公派出國留學各項目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選拔,選拔方式主要分為兩類:個人自主申報項目(以下簡稱“個人制”項目)、“項目制”項目。“個人制”項目面向社會公開遴選,符合條件的中國公民均可申報,采取“個人申請,單位推薦,專家評審,擇優錄取”的方式進行選拔。“項目制”項目面向國內單位實施,采取“先立項(簽約),后選人”的辦法,對國內單位與國外機構開展的合作進行擇優支持,由國內單位自主開展人員選拔和派出管理。8.攻讀學士學位本科生:一般為36–60個月,具體以相關項目規定為準。其中,聯合培養博士生、聯合培養碩士生、本科插班生應分別在博士、碩士、本科在讀期間派出,完成國外學業回國畢業答辯后獲得相應學位。如派出前或資助期間已在國內完成相應學位學業,應及時辦理終止國家公派出國留學手續。留學期限一般根據擬留學單位學制、個人申請、申請時提交的外方錄取通知書(或邀請信)等列明的學習/進修期限確定。資助期限一般根據留學期限、個人申請、申請時提交的外方錄取通知書(或邀請信)、項目規定的最長資助期限、專家評審意見等因素確定。一般情況下,留學期限與資助期限保持一致,個別情況下留學期限可以長于資助期限,具體以錄取文件為準。個人申報的資助期限不應超過外方規定的留學期限和所申請項目規定的最長資助期限。其中,個人申報的資助期限低于外方規定的留學期限的,資助期限一般按個人申報期限確定,且不高于所申請項目規定的最長資助期限。第五條 資助內容一般為一次往返國際旅費和資助期限內的獎學金。獎學金是用于資助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以下簡稱留學人員)在外學習期間的基本學習生活費用,可用于支付生活費、注冊費、醫療保險費、書籍資料費、板凳費、簽證延長費等。根據項目具體規定,對部分人員可提供學費資助。具體資助方式、資助標準等以錄取文件為準。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熱愛祖國、品德良好、遵紀守法,具有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人民的責任感和端正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2.具有良好專業基礎和發展潛力,恪守學術道德、遵守學術規范,在工作、學習中表現突出,具有學成回國為國家建設服務的事業心和使命感。3.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不具有國外永久居留權。申請時年齡滿18周歲。5.符合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外語條件及留學國家、留學單位的語言要求。4.曾獲得國家公派出國留學資助資格,未經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留學基金委)批準擅自放棄,且自資格有效期到期之日起不滿2年。5.曾享受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回國后服務尚不滿兩年。項目有特殊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國家公派高級研究學者、訪問學者、博士后項目,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國際組織實習項目(含高校國際組織師資出國留學項目),政府互換獎學金項目,國外合作項目,以及國際區域問題研究及外語高層次人才培養項目中的非通用語種人才支持計劃、非通用語種師資提升計劃等。第九條 主要的“項目制”項目包括:創新型人才國際合作培養項目,西部地區人才培養特別項目,地方合作項目,高校合作項目(青年骨干教師出國研修項目),與行業部門合作項目,國際組織后備人才培養項目,藝術類人才培養特別項目,鄉村振興人才培養專項,以及國際區域問題研究及外語高層次人才培養項目中的國別和區域研究人才支持計劃等。第十條 各項目的選派規模、申請條件、選拔辦法、時間安排等請查閱具體項目指南(實施辦法)。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所申請項目規定的程序、時間和要求提交申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第十二條 推選單位應在個人申請基礎上,結合本單位人才培養整體規劃開展推選工作。推選單位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有權退回不真實、不一致、不符合要求的申請。推選單位還需對申請人的政治思想、師德師風(或品行學風)等嚴格把關,并在申請表主表單位推薦意見欄中對上述表現做出評價。推選單位在推薦前應向申請人明確本單位推薦申報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的條件和要求。第十三條 符合申請條件者,應按規定程序和辦法申請。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根據相關項目要求,組織評審,確定錄取結果。申請人可登錄國家公派留學管理信息平臺(https://sa.csc.edu.cn)查詢錄取結果。第十四條 國家留學基金委按照國家公派出國留學有關規定對錄取人員進行資助方面的管理。推選單位對本單位留學人員承擔管理主體責任,切實做好本單位留學人員派出、留學和回國發揮作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第十五條 被錄取人員須在資助資格有效期內派出。未按期派出者,資助資格自動取消。第十六條 對留學人員實行“簽約派出,違約賠償”的管理辦法。派出前,留學人員須按要求簽署《國家公派出國留學協議書》并向所在單位和國家留學基金委辦理派出手續,抵達留學所在國后按照國家公派留學管理信息平臺提示和我國駐留學所在國使(領)館要求辦理報到手續,確認資助起算時間。第十七條 留學人員在國外留學期間,應自覺遵守所在國法律法規、國家留學基金資助有關規定及《國家公派出國留學協議書》的有關約定,按要求完成留學計劃,自覺接受留學單位、國內推選單位和駐外使(領)館的指導和管理,滿足領取獎學金條件。第十八條 留學人員學成后應按期回國履行回國服務義務,回國之日起3個月內須在國家公派留學管理信息平臺登記回國信息。本科插班生無回國服務期要求。第十九條 鼓勵留學人員在與獲得資助有關的論文、研究項目或科研成果成文、發表、公開時注明“本研究/成果/論文得到中國國家留學基金資助”。第二十條 本指南適用于2025年國家公派出國留學選派工作。各項目有特殊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第二十一條 留學人員在選拔錄取階段和國家公派出國留學資助期間,如有不符合本指南要求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公序良俗造成嚴重不良影響、違反學術道德規范情節嚴重等情況,查證屬實的,國家留學基金委有權對當事人采取退回申請、取消資格、終止資助、追償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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