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司法部官網發出消息,就《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修訂送審稿)》(以下簡稱《條例》)向全社會征求意見,并稱此次《條例》的修改旨在“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
據了解,《條例》是繼1999年、2003年兩次大修之后的第三次大修。修訂后的條文共計5章31條,其中保留4條、修改21條、新增6條。
每年國家科學技術獎的頒發都會受到全社會高度關注。正因如此,其所承載的往往不只是一種榮譽,還衍生出一些“附加值”。比如,很多科研機構把是否獲得國家科技獎勵作為考評研究人員的一項指標,有的將其與項目申請或職稱評審直接掛鉤。
這顯然超出了獎勵的初衷,并且可能是促成此次《條例》修訂的重要因素之一。
弱化行政色彩
《條例》修訂的通知發出后,記者與研究人員交流時發現,他們談論最多的修訂內容有4處:推薦制改為提名制;獎勵對象由“公民”調整為“個人”;科技進步獎不再設立領域方向,只設定原則性標準;科技部之外的其他部門、省級以下政府所屬部門不得設立由財政出資的科學技術獎,但鼓勵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
他們同時表示,此次國家科技獎勵政策的調整有助于讓科技獎勵回歸初心。
“推薦制改為提名制是一大進步。”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某研究所所長表示,“諾貝爾獎就采用提名制,這種改進應該有與國際接軌的含義。”
中國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研究員李小軍認為,推薦制改為提名制更符合科學規律,意味著申報獎項受到的限制更少,申報渠道會更加通暢。而之前的推薦制行政化色彩很濃,主要由部門控制。
關于“科技部之外的其他部門、省級以下政府所屬部門不得設立財政出資的科學技術獎”,李小軍認為,這也是弱化行政色彩的一項重要舉措。鼓勵社會力量設獎,將使社會對科研成果的認可度更高,同時會弱化獲獎與待遇掛鉤,也更加凸顯出國家科學技術獎的權威性。
更具包容性和科學性
中科院生物物理所研究員李國紅認為,獎勵對象由“公民”調整為“個人”,使外國人有了獲得中國國家科技獎勵的機會,旨在鼓勵外國人在中國作出科技貢獻,體現了國家的胸懷和包容性。
不過,對于此項改動,也有研究人員表示出擔心。但李國紅認為,外國科學家申請中國國家科技獎,只要科研成果是在中國做出來的就無妨,許多國家都獎勵其他國家科學家在本土作出的科學貢獻。
對于“科技進步獎不再設立領域方向,只設定原則性標準”,有研究人員認為,這是另一種進步。因為不同學科的發展、所處境況不一樣,不會在同一時期出現同樣精彩的成果。這一調整無疑使得科技進步獎更具科學性。
執行程序有待細化
不過,對于部分《條例》內容,研究人員也有一些疑問。“哪些人、哪些組織機構有提名權?提名人應該負怎樣的責任? 希望提名資格認定、管理規定也能公開征求意見。”李小軍說。
“多年來,國家科技獎勵評審委員會基本由大同行,而非小同行組成。大同行因不真正了解或理解一些研究成果,只能通過送審的材料或其他評委的介紹進行科學上的價值判斷,真實性難以保障,有時甚至憑感覺進行判斷。如此一來,在成果評審中,誰認識的評委多,獲獎的可能性就會更高,而非成果的真正價值勝出。這是以往存在獲獎成果不能讓同行折服現象的原因。”李小軍說。
他建議,評審領域可考慮細分,因為科學發展的領域分工已越來越細。
此外,有研究人員認為,此次送審的《條例》罰則太多,意義不大。出臺過多的罰則,可能就無法稱其為科技獎勵政策了。獎勵的評審僅需一條:把不夠獎勵資格的人或項目剔除就行了。
還有研究人員認為,獎勵力度可以更大,但需要淡化獎勵之后的影響。唯此,方可讓獎勵回歸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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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韓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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