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態環境部發布《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等三項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公告,稱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大氣污染,改善環境空氣質量,現批準《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等三項標準為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并由生態環境部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
關于發布《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等三項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公告標準名稱、編號如下:
一、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2019);二、制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7823-2019);三、涂料、油墨及膠粘劑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7824-2019)。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環境質量,促進涂料、油墨及膠粘劑工業的技術進步和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涂料、油墨及膠粘劑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涂料、油墨及膠粘劑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相應的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規定了涂料、油墨及膠粘劑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適用于現有涂料、油墨及膠粘劑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涂料、油墨及膠粘劑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1.新建企業自2019年7月1日起,現有企業自2020年7月1日起,執行表1 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2.重點地區的企業執行表2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執行的地域范圍和時間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3.VOCs燃燒(焚燒、氧化)裝置除滿足表1或表2的大氣污染物排放要求外,還需對排放煙氣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二惡英類進行控制,達到表3規定的限值。利用鍋爐、工業爐窯、固廢焚燒爐焚燒處理有機廢氣的,還應滿足相應排放標準的控制要求。
4.新建企業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現有企業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企業邊界任何 1 h 大氣污染物平均濃度應符合表 4 規定的限值。
以下為全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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