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余資金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超過2年也不再收回了!
8月31日,科技部官網發布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問答,對此前發布的科研經費管理改革做出了進一步解釋。
其中,在結余資金管理方面:
放寬留用政策,超過2年后不再收回
明確項目完成任務目標并通過綜合績效評價后,結余資金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不再收回。
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項目承擔單位要加強結余資金管理,健全結余資金盤活機制,防止結余資金規模過大,加快資金使用進度。
在加大對科研人員激勵力度方面:
間接費用比例提高了10%
按照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后的一定比例核定,500萬元以下的部分,間接費用比例從不超過20%提高到30%;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從不超過15%提高到25%;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從不超過13%提高到20%。數學等純理論基礎研究項目,間接費用比例進一步提高到不超過60%。
部分問答意見如下:
▎如何按照精簡后的預算科目編制直接費用預算?
答:《若干意見》提出進一步精簡合并預算編制科目,將直接費用預算科目從目前的9個以上統一精簡為設備費、業務費、勞務費共3類。
一是關于設備費,主要列支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計算類儀器設備和軟件工具可在設備費科目列支。
二是關于業務費,主要列支項目實施過程中消耗的各種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購、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發生的測試化驗加工、燃料動力、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等費用,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三是關于勞務費,主要列支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訪問學者和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以及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等。
同時,《若干意見》要求,直接費用中除50萬元以上的設備費外,其他費用只需提供基本測算說明,不需要提供明細。
▎《若干意見》對科研項目預算調劑權有哪些新規定?
答:針對科研活動不確定性的特點,《若干意見》實現了科研項目預算調劑權的全部下放:一是設備費預算調劑權全部下放給項目承擔單位,即項目負責人無需再向項目管理部門申請調增設備費預算;
二是除設備費外的其他費用調劑權,全部由項目承擔單位下放給項目負責人,由其根據科研活動需要自主安排。
▎《若干意見》在擴大經費包干制方面有什么新安排?
答:2019年以來,我們會同相關部門先后在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博士后科學基金開展經費使用包干制試點。從實施情況看,包干制試點效果很好,科研單位和科研項目負責人給予高度評價。
《若干意見》從科研項目和科研機構兩個層面,進一步擴大了經費包干制實施范圍。一是項目層面,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明確在人才類和基礎研究類科研項目中推行經費包干制。
二是機構層面,鼓勵有關部門和地方在從事基礎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獨立法人科研機構開展經費包干制試點。
▎如何完善科研項目經費撥付機制?
答:科研項目經費撥付涉及財政部門、項目管理部門、項目牽頭承擔單位、項目參與單位等多個環節。
《若干意見》對每個環節的管理提出了要求。
一是從財政部門到項目管理部門,可在部門預算批復前預撥科研經費。
二是從項目管理部門到項目承擔單位,明確要求項目管理部門合理制定經費撥付計劃,在項目任務書簽訂后30日內,將經費撥付至項目承擔單位。
三是從項目牽頭承擔單位到項目參與單位,項目牽頭單位要根據項目負責人意見,及時將經費撥付至項目參與單位。
《若干意見》在結余資金管理方面提出了哪些新舉措?
答:為鼓勵科研單位和科研人員節約使用經費,避免突擊花錢,《若干意見》進一步改進結余資金管理。
一是放寬留用政策,超過兩年后也不再收回。明確項目完成任務目標并通過綜合績效評價后,結余資金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不再收回,由單位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優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科研需求。
二是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要求項目承擔單位加強結余資金管理,健全結余資金盤活機制,防止結余資金規模過大,加快資金使用進度。
▎今后科研項目間接費用如何管理?
答:為加大對科研人員激勵力度,《若干意見》進一步完善了科研項目間接費用管理,提出了含金量更高、激勵力度更大的措施。
一是間接費用核定比例。按照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后的一定比例核定,500萬元以下的部分,間接費用比例從不超過20%提高到30%;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從不超過15%提高到25%;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從不超過13%提高到20%。數學等純理論基礎研究項目,間接費用比例進一步提高到不超過60%。
二是間接費用管理主體。間接費用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使用。三是間接費用管理要求。項目承擔單位可將間接費用全部用于績效支出,并向創新績效突出的團隊和個人傾斜,激勵科研人員多出高質量創新成果。
▎勞務費如何管理?
答:《若干意見》進一步優化了勞務費管理,項目承擔單位在發放勞務費時,要注重把握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在發放對象上,勞務費發放對象是項目聘用人員,即項目承擔單位通過勞務派遣方式或者簽訂勞動合同、聘用協議等方式為項目聘用的人員,包括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科研(財務)助理等。
二是在發放標準上,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項目聘用人員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三是在開支范圍上,項目聘用人員所需人力成本可通過勞務費科目列支,包括項目聘用人員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等。也就是說,項目聘用人員的“五險一金”都可以從勞務費中列支。
▎在加大科技成果轉化對科研人員激勵力度方面,《若干意見》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為充分調動科研人員科技成果轉化的積極性、主動性,推動科技成果加快轉化為現實生產力,《若干意見》提出各單位要落實《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相關規定,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步伐。
同時,強調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計入所在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但不受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限制,不作為核定下一年度績效工資總量的基數,加大對科研人員激勵力度。
▎在開展頂尖領銜科學家支持方式試點方面,《若干意見》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我國要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歸根結底要靠高水平創新人才,需要努力造就一批具有世界影響力的頂尖科技人才。
為此,《若干意見》提出開展頂尖領銜科學家支持方式試點,圍繞國家重大戰略需求和前沿科學領域,遴選全球頂尖的領銜科學家,給予持續穩定的科研經費支持,在確定的重點方向、重點領域、重點任務范圍內,由領銜科學家自主確定研究課題,自主選聘科研團隊,自主安排科研經費使用;3至5年后采取第三方評估、國際同行評議等方式開展績效評價,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改革經驗。
▎如何進一步加強科研經費績效管理?
答:為加強績效管理,提高科研經費使用績效,《若干意見》從兩個層面對強化科研經費績效管理提出要求:
一是項目管理部門層面,強調從重過程向重結果轉變,尊重科研規律,根據不同類型的科研項目的特點實行分類評價,評價結果要作為后續支持的重要依據。
二是項目承擔單位層面,在資源配置上體現績效導向,把科研資源向優秀的人才和團隊傾斜,切實提高科研經費使用效益。
▎在加強科研項目資金監督管理方面,《若干意見》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為提高科研項目資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若干意見》從監督檢查方式、責任、檢查結果運用等方面,進一步完善了監督檢查機制。
一是在監督檢查方式方面,要求加強審計監督、財會監督與日常監督的貫通協調,創新監督檢查方式,實行隨機抽查、檢查,利用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手段,提高監督檢查效率。
二是在監督檢查責任方面,要求強化項目承擔單位法人責任,項目承擔單位要動態監管經費使用并實時預警提醒。
三是在監督檢查結果運用方面,要求對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在科研經費管理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失信情況,納入信用記錄管理,對嚴重失信行為實行追責和懲戒。四是提出探索制定相關負面清單,明確科研項目經費使用禁止性行為,要求有關部門根據法律和負面清單進行檢查、評審、驗收、審計,對盡職無過錯科研人員實行免予問責。
▎《若干意見》發布后,如何做好新舊政策的銜接?
答:新政策出臺后,為實現新舊政策無縫銜接、順暢運行,區分以下三種情況:
一是《若干意見》發布時,科研項目執行期已結束、進入結題驗收環節的項目,相關經費管理和支出按照原政策執行,不再作調整。
二是《若干意見》發布時,尚在執行期內的科研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考慮本單位實際情況,并與科研人員充分協商后,確定是否執行新規定。涉及需項目管理部門同意的事項,履行相關程序后執行。
三是《若干意見》發布后,新立項的科研項目按照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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