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中央級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財教〔2021〕203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精神,現就《中央級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16〕268號)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科研院所可從基本科研業務費提取不超過20%作為獎勵經費,并探索完善科研項目資金激勵引導機制。獎勵經費的使用范圍和標準由科研院所自主決定,在單位內部公示。
二、基本科研業務費結余資金由科研院所按照基本科研業務費的管理要求統籌安排使用,不再收回。科研院所應當優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科研需求,并加強結余資金管理,健全結余資金盤活機制,加快資金使用。
三、基本科研業務費用于支持青年科研人員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年度預算的50%。
四、科研院所主管部門和科研院所應當加強對基本科研業務費使用和管理的事中事后監管,建立健全動態監管機制并實時預警提醒,確保經費合理規范使用。
財 政 部
202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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