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網站公告征求《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評審請托行為禁止清單(征求意見稿)》公眾意見。意見稿分別對科研人員、依托單位、評審專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工作人員等列出禁止行為清單。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5月20日,意見稿全文如下:
附件: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評審請托行為禁止清單
(征求意見稿)
為扎實開展評審專家被“打招呼”頑疾專項整治工作,更好維護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以下簡稱科學基金)項目公平公正的評審環境,保障評審專家獨立、客觀、公正地履行評審職責,依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科研不端行為調查處理辦法》等,制定本清單。
一、科研人員禁止清單
(一)打探通訊評審和會議評審專家及名單。
(二)打探通訊評審和會議評審分組及評審結果、會議評審時間地點及討論意見等不能公開或尚未公開的信息。
(三)親自或委托他人向項目評審專家、管理人員等進行游說、說情等。
(四)實施或者參與“圍會”行為。
(五)協助他人或者單位實施請托行為。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二、依托單位禁止清單
(一)打探、收集評審專家信息。
(二)縱容實施或者縱容參與請托行為。
(三)有組織地實施請托行為。
(四)不積極配合、拖延、包庇、阻礙或者干擾請托案件調查。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三、評審專家禁止清單
(一)違反保密規定,披露按要求不能公開或尚未公開的評審信息。
(二)主動向申請人或其他利益相關人透露自己的評審專家身份。
(三)投感情票,搞“人情評審”。
(四)利益交換、收受禮品禮金、接受賄賂等,投利益票。
(五)評審專家參與請托、相互請托,違規為申請人、依托單位獲得項目提供幫助。
(六)接受或者未拒絕其他請托行為。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自然科學基金委工作人員禁止清單
(一)泄露評審專家、未公開的評審意見等工作秘密;未經批準或者非因崗位工作需要,打聽和詢問評審專家、評審意見等保密信息;超越職責和規定權限查閱或操作他人評審過程信息。
(二)參與或接受請托,違規為申請人、依托單位獲得項目提供幫助。
(三)違反利益沖突回避有關規定,不按要求主動報告有利益關系或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情形。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自然科學基金委工作人員包括正式在編人員、兼職人員、流動編制人員、兼聘人員以及合同制人員。
對存在清單行為的,自然科學基金委將按照《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科研不端行為調查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進行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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