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經費的問題一直是學術界、管理層和各大媒體關注的熱門議題。2016年1月26日《中國青年報》刊發了“到底誰在浪費科研經費”的文章,回應最近網絡上的流言 “全國科研經費大概只有40%是真正用于科技研發的,60%都用于開會、出差等”,試圖回答“萬億科研經費到了何處?”的問題。筆者非常贊同文章從大處著眼思考科研經費配置問題,畢竟僅僅盯住高校或者院所課題組那點科研經費使用中的問題確實無足輕重。文章以數據為基礎提出了一個主要觀點:企業從政府拿錢搞研發很荒唐,但分析既混淆了科技經費和研發經費,又混淆了來源和執行。
為理清疑惑,小編匯總了國家專項科研經費管理辦法供大家參考,且看《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計劃(973計劃)專項經費管理辦法》、《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專項經費管理辦法》、《國家科技支撐計劃專項經費管理辦法》、《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管理辦法》、《中國科學院院級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辦法》。
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計劃(973計劃)專項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規范和加強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計劃(以下簡稱973計劃)專項經費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科技部關于改進和加強中央財政科技經費管理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56號)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973計劃專項經費(以下簡稱專項經費)來源于中央財政撥款,主要用于支持中國大陸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開展面向國家重大戰略需求的基礎研究和承擔相關重大科學研究計劃。
專項經費優先支持國家重點研究基地及優秀團隊依托單位承擔973計劃任務。
第三條 專項經費管理和使用原則:
(一) 集中財力,突出重點。專項經費要集中用于支持國家確定的、由973計劃承接的重點研究任務,保障其經費需求,避免分散使用。
(二) 科學安排,合理配置。要嚴格按照項目的目標和任務,科學合理地編制和安排預算,杜絕隨意性。
(三) 單獨核算,專款專用。項目和課題經費應當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確保專款專用,并建立專項經費管理和使用的追蹤問效機制。
第四條 973計劃項目預算由課題預算組成。根據財政預算管理要求和973計劃特點,課題年度預算納入科技部部門預算管理。
第五條 科技部建立科研項目預算管理數據庫,完善信息公開公示制度。將項目(課題)預算安排情況、項目和課題承擔單位、首席科學家、課題負責人和課題研究人員、承擔單位承諾的科研條件等內容納入數據庫進行管理,對非保密信息及時予以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課題經費開支范圍
第六條 課題經費是指在課題組織實施過程中與研究活動直接相關的、由專項經費支付的各項費用。
第七條 課題經費的開支范圍一般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管理費等。
(一) 設備費:是在指課題研究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專項經費要嚴格控制設備購置費支出。
(二) 材料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三) 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課題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四) 燃料動力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五) 差旅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用等。差旅費的開支標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六) 會議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以及協調項目或課題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課題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會議數量、會議開支標準和會期。
(七) 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過程中課題研究人員出國及外國專家來華工作的費用。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外事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課題發生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應當事先報經首席科學家審核同意。
(八) 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
(九) 勞務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過程中支付給課題組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相關人員(如在校研究生)和課題組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
(十) 專家咨詢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專家咨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973計劃及其項目、課題管理相關的工作人員。
以會議形式組織的咨詢,專家咨詢費的開支一般參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500-800元/人天、其他專業技術人員300-500元/人天的標準執行。會期超過兩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詢費標準參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300-400元/人天、其他專業技術人員200-300元/人天執行。
以通訊形式組織的咨詢,專家咨詢費的開支一般參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60-100元/人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40-80元/人次的標準執行。
(十一) 管理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過程中對使用本單位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日常水、電、氣、暖消耗,以及其他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管理費按照課題專項經費預算分段超額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課題經費預算在100萬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過1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費實行總額控制,由課題承擔單位管理和使用。
第八條 課題研究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它支出,應當在申請預算時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第三章 預算的編制與審批
第九條 項目申報單位在申請立項、編制項目申報材料的同時,應當編制項目概算。結合重大項目的綜合評審和研究專項的復評,應當對項目概算進行獨立的咨詢評議。咨詢評議結果作為項目立項決策和控制項目總預算的重要依據,并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條 項目確定立項后,項目第一承擔單位應當會同首席科學家組織課題承擔單位編制前兩年課題預算。
第十一條 課題預算編制要求:
(一)課題預算的編制應當根據課題研究的合理需要,堅持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
(二)課題預算編制時應當編制來源預算與支出預算。
來源預算除申請專項經費外,有自籌經費來源的,應當提供出資證明及其他相關財務資料。自籌經費包括單位的自有貨幣資金、專項用于該課題研究的其他貨幣資金等。
支出預算應當按照經費開支范圍確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經費來源編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時列支專項經費和自籌經費。支出預算應當對各項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測算理由等進行詳細說明。
(三)有多個單位共同承擔一個課題的,應當同時編列各單位承擔的主要任務、經費預算等。
(四)課題預算書應當由課題負責人協助課題承擔單位財務部門共同編制。
(五)編制課題預算時,應當同時申明課題承擔單位的現有組織實施條件和資源,以及從單位外部可能獲得的共享服務,并針對課題實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資源和成果,提出社會共享的方案。
第十二條 課題預算由首席科學家協助項目第一承擔單位審核匯總后報送科技部。
第十三條 科技部、財政部組織專家或委托中介機構進行課題預算評審或評估。科技部建立預算評審專家庫,完善評審專家的遴選、回避、信用和問責制度。
第十四條 科技部對預算評審或評估結果進行審核,并按程序公示。對于課題預算存在重大異議的,應當按照程序進行復議。
第十五條 科技部提出項目(課題)前兩年預算安排建議報財政部批復后,下達項目(課題)前兩年預算。批復預算的項目(課題)應當納入科研項目預算管理數據庫統一管理,分年度滾動安排。
第十六條 科技部根據預算批復,與項目首席科學家、項目第一承擔單位、課題承擔單位簽訂前兩年項目(課題)預算書,作為預算執行、監督檢查和財務驗收的依據。其余年度的項目(課題)預算,結合中期評審評估的結果,按照以上程序進行編制、評審評估、審核批復和簽訂預算書。
第十七條 項目(課題)年度預算由科技部按照部門預算編制的要求報送財政部。
第十八條 科技部根據財政部批復的預算,將課題年度預算下達到課題承擔單位,并抄送項目第一承擔單位。
第四章 預算執行
第十九條 專項經費的撥付按照財政資金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經費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下達的課題預算執行,一般不予調整,確有必要調整時,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核批:
(一) 項目(課題)預算總額、課題間預算調整,應當按程序報科技部審核、財政部批準。
(二) 課題總預算不變、課題合作單位之間以及增加或減少課題合作單位的預算調整,應當由項目專家組民主決策,并由項目首席科學家協助項目承擔單位提出預算調整申請,報科技部核批。
(三) 課題支出預算科目中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和管理費預算一般不予調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過該科目核定預算10%,或超過10%但科目調整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由課題承擔單位根據研究需要調整執行;其他支出科目預算執行超過核定預算10%且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由課題負責人協助課題承擔單位提出調整申請,經項目首席科學家、項目第一承擔單位審核同意后報科技部核批。
第二十一條 項目和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內部管理辦法,加強對專項經費的監督和管理,對專項經費及其自籌經費分別進行單獨核算。
第二十二條 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課題經費開支范圍和標準辦理支出。嚴禁使用課題經費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嚴禁以任何方式變相謀取私利。
第二十三條 課題承擔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課題經費年度決算。課題經費下達之日起至年度終了不滿三個月的,當年可以不編報年度決算,其經費使用情況在下一年度的年度決算中反映。課題決算由課題承擔單位財務部門會同課題負責人編制。課題決算由項目第一承擔單位審核匯總后,于每年的4月20日前報送科技部。
第二十四條 在研課題的年度結存經費,結轉下一年度按規定繼續使用。課題因故終止,課題承擔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編制財務報告及資產清單,由項目首席科學家協助項目第一承擔單位審核匯總后報送科技部,由科技部組織進行清查處理,結余經費(含處理已購物資、材料及儀器、設備的變價收入)收回科技部,由科技部按照財政部關于結余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預算執行過程中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在項目實施期間出現項目計劃任務調整、首席科學家變更或調動單位、項目或課題承擔單位變更等影響經費預算執行的重大事項,項目首席科學家、項目第一承擔單位應當及時報科技部批準。
第二十六條 專項經費形成的固定資產屬國有資產,一般由課題承擔單位進行管理和使用,國家有權調配用于相關科學研究。專項經費形成的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專項經費形成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放共享,以減少重復浪費,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科技部對專項經費撥付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973計劃項目進行中期評估時,科技部會同財政部組織專家或委托中介機構對專項經費的使用和管理進行專項財務檢查或評估。專項財務檢查或評估的結果,作為調整項目(課題)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 項目完成后,首席科學家協助項目第一承擔單位及時向科技部提出財務驗收申請,財務驗收是進行項目和課題驗收的前提。科技部負責組織對項目和課題進行財務審計與財務驗收,財務審計是財務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條 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通過財務驗收:
(一) 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國家財政資金;
(二) 未對專項經費進行單獨核算;
(三) 截留、擠占、挪用專項經費;
(四) 違反規定轉撥、轉移專項經費;
(五) 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
(六) 未按規定執行和調整預算;
(七) 虛假承諾、自籌經費不到位;
(八) 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項目通過驗收后,各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及時辦理財務結賬手續。課題經費如有結余,應當及時全額上繳科技部,由科技部按照財政部關于結余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科技部應當結合財務審計和財務驗收,逐步建立科研項目經費的績效評價制度。
第三十三條 專項經費管理建立承諾機制。課題承擔單位法定代表人、課題負責人在編報預算時應當共同簽署承諾書,保證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并對信息虛假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專項經費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機制。科技部對項目首席科學家、項目和課題承擔單位、課題負責人、中介機構和評審評議專家在專項經費管理方面的信譽度進行評價和記錄。
第三十五條 對于預算執行過程中,不按規定管理和使用專項經費、不及時編報決算、不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的課題承擔單位,科技部將會同財政部予以停撥經費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以終止項目或課題。對于未通過財務驗收,存在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專項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以及不按照規定及時上繳結余經費的,科技部、財政部可以取消有關單位或個人今后三年內申請國家科研項目的資格,并向社會公告。同時建議有關部門給予單位和個人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科技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重點基礎研究專項經費財務管理辦法》(國科發財字[1998]508號)和《〈國家重點基礎研究專項經費財務管理辦法〉補充規定》(國科發財字[1999]280號)同時廢止。
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專項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以下簡稱《規劃綱要》),規范和加強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以下簡稱863計劃)專項經費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科技部關于改進和加強中央財政科技經費管理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56號)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863計劃專項經費(以下簡稱專項經費)來源于中央財政撥款。主要用于支持中國大陸境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內資或內資控股企業等,圍繞《規劃綱要》提出的前沿技術和部分重點領域中的重大任務開展研究工作。
第三條 專項經費管理和使用原則:
(一) 集中財力、突出重點。專項經費要集中用于支持事關國家長遠發展和國家安全的戰略性、前沿性和前瞻性高技術研究開發,防止分散使用。
(二) 科學安排,合理配置。要嚴格按照項目的目標和任務,科學合理地編制和安排預算,杜絕隨意性。
(三) 單獨核算,專款專用。項目和課題經費應當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確保專款專用。專項經費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結果的追蹤問效機制。
第四條 863計劃由科技部牽頭負責,并會同總裝備部組織實施(科技部和總裝備部以下簡稱組織實施部門)。組織實施部門設立863計劃聯合辦公室(以下簡稱聯辦),同時按領域設立領域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域辦)。
第五條 863計劃領域內設專題和項目,專題下設課題,項目由課題組成。根據財政預算管理要求和863計劃特點,課題年度預算納入組織實施部門部門預算管理。
第六條 科技部建立科研項目預算管理數據庫,完善信息公開公示制度。將項目(課題)預算安排情況、項目牽頭(主持)單位和課題承擔單位、課題負責人和課題研究人員、承擔單位承諾的科研條件等內容納入數據庫進行管理,對非保密信息及時予以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課題經費開支范圍
第七條 課題經費是指在課題組織實施過程中與研究開發活動直接相關的、由專項經費支付的各項費用。
第八條 課題經費的開支范圍一般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管理費等。
(一) 設備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專項經費要嚴格控制設備購置費支出。
(二) 材料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三) 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課題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四) 燃料動力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五) 差旅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用等。差旅費的開支標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六) 會議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以及協調項目或課題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課題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會議數量、會議開支標準和會期。
(七) 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課題研究人員出國及外國專家來華工作的費用。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外事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課題發生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時,重大項目課題、重點項目課題應當事先報經項目總體專家組或項目牽頭(主持)單位審核同意。
(八) 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
(九) 勞務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課題組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相關人員(如在校研究生)和課題組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
(十) 專家咨詢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專家咨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863計劃及其項目、課題管理相關的工作人員。
以會議形式組織的咨詢,專家咨詢費的開支一般參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500-800元/人天、其他專業技術人員300-500元/人天的標準執行。會期超過兩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詢費標準參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300-400元/人天、其他專業技術人員200-300元/人天執行。
以通訊形式組織的咨詢,專家咨詢費的開支一般參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60-100元/人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40-80元/人次的標準執行。
(十一) 管理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對使用本單位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日常水、電、氣、暖消耗,以及其他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管理費按照課題專項經費預算分段超額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課題經費預算在100萬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過1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費實行總額控制,由課題承擔單位管理和使用。
第九條 課題在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他支出,應當在申請預算時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第三章 預算的編制與審批
第十條 領域辦在組織研究提出本領域專題設置以及提出項目立項建議時,應當同時編制概算。
第十一條 在對專題設置和項目立項建議進行綜合審議、審核時,應當對概算進行獨立的咨詢評議。咨詢評議結果作為專題設置和項目立項決策,以及各專題、項目總預算控制的重要依據,并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二條 經批準的重大項目立項建議,在研究提出實施方案建議時,應當包含項目概算及其分解情況等內容。組織實施部門結合重大項目實施方案論證,對項目概算及其分解情況等內容進行獨立論證,作為組織編制課題預算的依據。
第十三條 各專題、項目在選擇課題承擔單位的同時,應當組織課題申報單位編制課題預算。課題預算的編制要求:
(一)課題預算的編制應當根據課題研究的合理需要,堅持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
(二)課題預算編制時應當編制來源預算與支出預算。
來源預算除申請專項經費外,有自籌經費來源的,應當提供出資證明及其他相關財務資料。自籌經費包括單位的自有貨幣資金、專項用于該課題研究的其他貨幣資金等。
支出預算應當按照經費開支范圍確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經費來源編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時列支專項經費和自籌經費。支出預算應當對各項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測算理由等進行詳細說明。
(三)有多個單位共同承擔一個課題的,應當同時編列各單位承擔的主要任務、經費預算等。
(四)課題預算書應當由課題負責人協助課題承擔單位財務部門共同編制。
(五)編制課題預算時,應當同時申明課題承擔單位的現有組織實施條件和資源,以及從單位外部可能獲得的共享服務,并針對課題實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資源和成果,提出社會共享的方案。
第十四條 課題預算按照有關要求經審核、匯總后報送組織實施部門。
組織實施部門、財政部組織專家或委托中介機構對課題預算進行評審或評估。組織實施部門建立預算評審專家庫,完善評審專家的遴選、回避、信用和問責制度。
第十五條 組織實施部門對預算評審或評估結果進行審核,在符合保密規定的前提下,按程序公示。對于課題預算存在重大異議的,應當按照程序進行復議。
第十六條 組織實施部門按照財政預算管理的要求,提出項目(課題)預算安排建議報經財政部批復后,下達項目(課題)預算。批復預算的項目(課題)應當納入科研項目預算管理數據庫統一管理,分年度滾動安排。
第十七條 組織實施部門根據預算批復,與項目牽頭(主持)單位、課題承擔單位簽訂項目(課題)預算書。項目(課題)預算書是預算執行、監督檢查和財務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項目(課題)年度預算由組織實施部門按照部門預算編制的要求報送財政部。
第十九條 組織實施部門根據財政部批復的預算,將課題年度預算下達到課題承擔單位,并抄送項目牽頭(主持)單位。
第二十條 實行招標投標管理的項目(課題),其經費預算的確定按國家招投標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預算執行
第二十一條 專項資金的撥付,按照財政資金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經費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下達的課題預算執行,一般不予調整,確有必要調整時,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核批:
(一) 項目(課題)預算總額、課題間預算調整,應當按程序報組織實施部門審核、財政部批準。
(二) 課題總預算不變、課題合作單位之間以及增加或減少課題合作單位的預算調整,應當由課題負責人協助課題承擔單位提出調整意見,按程序報組織實施部門批準。
(三) 課題支出預算科目中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和管理費預算一般不予調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過該科目核定預算10%,或超過10%但科目調整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由課題承擔單位根據研究需要調整執行;其他支出科目預算執行超過核定預算10%且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由課題負責人協助課題承擔單位提出調整意見,按程序報組織實施部門批準。
第二十三條 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內部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對專項經費的監督和管理,對專項經費及其自籌經費分別進行單獨核算。
第二十四條 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課題經費開支范圍和標準辦理支出。嚴禁使用課題經費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嚴禁以任何方式變相謀取私利。
第二十五條 課題承擔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課題經費年度財務決算報告。課題經費下達之日起至年度終了不滿三個月的課題,當年可不編報年度決算,其經費使用情況在下一年度的年度決算報表中編制反映。課題決算報告由課題承擔單位財務部門會同課題負責人編制。課題決算報告按程序經審核、匯總后,于次年的4月20日前報送組織實施部門。
第二十六條 在研課題的年度結存經費,結轉下一年度按規定繼續使用。課題因故終止,課題承擔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編制財務報告及資產清單,按程序經審核、匯總后報送組織實施部門,由組織實施部門組織進行清查處理,結余經費(含處理已購物資、材料及儀器、設備的變價收入)收回組織實施部門,由組織實施部門按照財政部關于結余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預算執行過程中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在課題實施期間出現課題計劃任務調整、課題負責人變更或調動單位、課題承擔單位變更等影響經費預算執行的重大事項,課題負責人、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及時按程序報組織實施部門批準。
第二十八條 專項經費形成的固定資產屬國有資產,一般由課題承擔單位進行管理和使用,國家有權調配用于相關科學研究開發。專項經費形成的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專項經費形成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放共享,以減少重復浪費,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組織實施部門對專項經費撥付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組織實施部門會同財政部組織專家或委托中介機構對專項經費的使用和管理進行專項財務檢查或中期評估。專項財務檢查和中期評估的結果,將作為調整項目(課題)預算安排、按進度核撥經費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 項目(課題)完成后,項目牽頭(主持)單位或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及時向組織實施部門提出財務驗收申請,財務驗收是進行項目(課題)驗收的前提。組織實施部門負責組織對項目(課題)進行財務審計與財務驗收,財務審計是財務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二條 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通過財務驗收:
(一) 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國家財政資金;
(二) 未對專項經費進行單獨核算;
(三) 截留、擠占、挪用專項經費;
(四) 違反規定轉撥、轉移專項經費;
(五) 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
(六) 未按規定執行和調整預算;
(七) 虛假承諾、自籌經費不到位;
(八) 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項目(課題)通過驗收后,各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及時辦理財務結賬手續。課題經費如有結余,應當及時全額上繳組織實施部門,由組織實施部門按照財政部關于結余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組織實施部門應當結合財務審計和財務驗收,逐步建立科研項目經費的績效評價制度。
第三十五條 專項經費管理建立承諾機制。課題承擔單位法定代表人、課題負責人在編報預算時應當共同簽署承諾書,保證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并對信息虛假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專項經費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機制。組織實施部門對項目牽頭(主持)單位、課題承擔單位、課題負責人、中介機構和評審評議專家在專項經費管理方面的信譽度進行評價和記錄。
第三十七條 對于預算執行過程中,不按規定管理和使用專項經費、不及時編報決算、不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組織實施部門將會同財政部予以停撥經費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以終止項目或課題。對于未通過財務驗收,存在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專項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組織實施部門、財政部可以取消有關單位或個人今后三年內申請國家科研項目的資格,并向社會公告。同時建議有關部門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科技部和總裝備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財教[2001]207號)同時廢止。
國家科技支撐計劃專項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以下簡稱《規劃綱要》),規范和加強國家科技支撐計劃(以下簡稱支撐計劃)專項經費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科技部關于改進和加強中央財政科技經費管理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56號)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支撐計劃專項經費(以下簡稱專項經費)來源于中央財政撥款,主要用于中國大陸境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內資或內資控股企業等,圍繞《規劃綱要》重點領域及其優先主題開展重大公益技術、產業共性技術、關鍵技術的研究開發與應用示范。
第三條 專項經費管理和使用原則:
(一) 集中財力,突出重點。專項經費要集中用于支持由支撐計劃承接的重大技術研究開發與示范應用任務,防止分散使用。對反映產業重大科技需求,具有明確市場應用前景,以產學研結合方式,開展重大產業共性技術、關鍵技術研究開發與示范應用,能夠明顯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項目予以重點支持。
(二) 分類支持,多元投入。根據項目和課題的特點,專項經費一般采取無償資助方式給予支持,積極探索實踐貸款貼息、償還性資助、風險投資等方式,發揮政府資金引導、帶動社會資金參與支撐計劃項目實施的作用。
(三) 科學安排,合理配置。要嚴格按照項目的目標和任務,科學合理地編制和安排預算,杜絕隨意性。
(四) 單獨核算,專款專用。項目和課題經費應當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確保專款專用。專項經費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結果的追蹤問效機制。
第四條 科技部建立科研項目預算管理數據庫,完善信息公開公示制度。將項目(課題)預算安排情況、項目組織單位和課題承擔單位、課題負責人和課題研究人員、承擔單位承諾的科研條件等內容納入數據庫進行管理,對非保密信息及時予以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無償資助性項目的經費開支范圍
第五條 對重大公益技術研究開發和重大產業共性、關鍵技術產業化前階段的技術研究開發項目,一般以無償資助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六條 項目經費由課題經費組成。課題經費是指在課題組織實施過程中與研究開發活動直接相關的、由專項經費支付的各項費用。
第七條 課題經費的開支范圍一般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管理費等。
(一) 設備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專項經費要嚴格控制設備購置費支出。
(二) 材料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三) 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課題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四) 燃料動力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五) 差旅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用等。差旅費的開支標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六) 會議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以及協調項目或課題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課題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會議數量、會議開支標準和會期。
(七) 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課題研究人員出國及外國專家來華工作的費用。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外事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課題發生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應當事先報經項目組織單位審核同意。
(八) 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
(九) 勞務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課題組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相關人員(如在校研究生)和課題組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
(十) 專家咨詢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專家咨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支撐計劃及其項目、課題管理相關的工作人員。
以會議形式組織的咨詢,專家咨詢費的開支一般參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500-800元/人天、其他專業技術人員300-500元/人天的標準執行。會期超過兩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詢費標準參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300-400元/人天、其他專業技術人員200-300元/人天執行。
以通訊形式組織的咨詢,專家咨詢費的開支一般參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60-100元/人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40-80元/人次的標準執行。
(十一) 管理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對使用本單位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日常水、電、氣、暖消耗,以及其他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管理費按照課題專項經費預算分段超額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課題經費預算在100萬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過1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費實行總額控制,由課題承擔單位管理和使用。
第八條 課題在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它支出,應當在申請預算時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第三章 無償資助性項目的預算編制與審批
第九條 科技部在對征集項目進行篩選、凝練、整合時,應當同時形成項目概算。
第十條 科技部結合項目的綜合咨詢,對項目概算進行獨立的咨詢評議。咨詢評議結果作為項目立項決策和控制項目總預算的重要依據,并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一條 確定立項的項目,項目組織單位組織可行性研究,編寫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包含項目概算及其分解情況等內容。科技部結合項目可行性論證,對項目概算及其分解情況等內容進行獨立論證,作為組織編制課題預算的依據。
第十二條 項目組織單位在選擇課題承擔單位的同時,應當組織課題申報單位編制課題預算。課題預算的編制要求:
(一)課題預算的編制應當根據課題研究的合理需要,堅持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
(二)課題預算編制時應當編制來源預算與支出預算。
來源預算除申請專項經費外,有自籌經費來源的,應當提供出資證明及其他相關財務資料。自籌經費包括單位的自有貨幣資金、專項用于該課題研究的其他貨幣資金等。
支出預算應當按照經費開支范圍確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經費來源編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時列支專項經費和自籌經費。支出預算應當對各項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測算理由等進行詳細說明。
(三)有多個單位共同承擔一個課題的,應當同時編列各單位承擔的主要任務、經費預算等。
(四)課題預算書應當由課題負責人協助課題承擔單位財務部門共同編制。
(五)編制課題預算時,應當同時申明課題承擔單位的現有組織實施條件和資源,以及從單位外部可能獲得的共享服務,并針對課題實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資源和成果,提出社會共享的方案。
第十三條 課題預算由項目組織單位審核匯總后報送科技部,項目組織單位為地方科技廳(委、局)的,應當商同級財政部門后匯總報送。
第十四條 科技部、財政部組織專家或委托中介機構對課題預算進行評審或評估。科技部建立預算評審專家庫,完善評審專家的遴選、回避、信用和問責制度。
第十五條 科技部對預算評審或評估結果進行審核,并按程序公示。對于課題預算存在重大異議的,應當按照程序進行復議。
第十六條 科技部提出項目(課題)預算安排建議報經財政部批復后,下達項目(課題)預算。批復預算的項目(課題)應當納入科研項目預算管理數據庫統一管理,分年度滾動安排。
第十七條 科技部根據預算批復,與項目組織單位、課題承擔單位簽訂項目(課題)預算書。項目(課題)預算書是預算執行、監督檢查和財務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項目(課題)年度預算由科技部按照要求報送財政部。
第十九條 財政部批復下達項目(課題)年度預算,并抄送科技部。
第二十條 實行招標投標管理的項目(課題),其經費預算的確定按國家招投標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無償資助性項目的預算執行
第二十一條 專項資金的撥付,按照財政資金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經費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下達的課題預算執行,一般不予調整,確有必要調整時,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核批:
(一) 項目(課題)預算總額、課題間預算調整,應當按程序報科技部審核、財政部批準。
(二) 課題總預算不變、課題合作單位之間以及增加或減少課題合作單位的預算調整,應當由課題負責人協助課題承擔單位提出調整意見,經項目組織單位審核同意后報科技部批準。
(三) 課題支出預算科目中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和管理費預算一般不予調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過該科目核定預算10%,或超過10%但科目調整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由課題承擔單位根據研究需要調整執行;其他支出科目預算執行超過核定預算10%且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由課題負責人協助課題承擔單位提出調整意見,經項目組織單位審核同意后報科技部批準。
第二十三條 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內部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對專項經費的監督和管理,對專項經費及其自籌經費分別進行單獨核算。
第二十四條 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課題經費開支范圍和標準辦理支出。嚴禁使用課題經費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嚴禁以任何方式變相謀取私利。
第二十五條 課題承擔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課題經費年度財務決算報告。課題經費下達之日起至年度終了不滿三個月的課題,當年可不編報年度決算,其經費使用情況在下一年度的年度決算報表中編制反映。課題決算報告由課題承擔單位財務部門會同課題負責人編制。課題決算報告由項目組織單位審核匯總后,于次年的4月20日前報送科技部。
第二十六條 在研課題的年度結存經費,結轉下一年度按規定繼續使用。課題因故終止,課題承擔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編制財務報告及資產清單,由項目組織單位審核匯總后報送科技部,由科技部組織進行清查處理,結余經費(含處理已購物資、材料及儀器、設備的變價收入)收回原渠道,并按照財政部關于結余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預算執行過程中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在課題實施期間出現課題計劃任務調整、課題負責人變更或調動單位、課題承擔單位變更等影響經費預算執行的重大事項,課題負責人、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及時報項目組織單位及科技部批準。
第二十八條 專項經費形成的固定資產屬國有資產,一般由課題承擔單位進行管理和使用,國家有權調配用于相關科學研究開發。專項經費形成的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專項經費形成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放共享,以減少重復浪費,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第五章 無償資助性項目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科技部對專項經費撥付使用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科技部會同財政部組織專家或委托中介機構對專項經費的使用和管理進行專項財務檢查或中期評估。專項財務檢查和中期評估的結果,將作為調整項目或課題預算安排、按進度核撥經費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 項目完成后,項目組織單位應當及時向科技部提出財務驗收申請,財務驗收是進行項目和課題驗收的前提。科技部負責組織對項目和課題進行財務審計與財務驗收,財務審計是財務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二條 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通過財務驗收:
(一) 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國家財政資金;
(二) 未對專項經費進行單獨核算;
(三) 截留、擠占、挪用專項經費;
(四) 違反規定轉撥、轉移專項經費;
(五) 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
(六) 未按規定執行和調整預算;
(七) 虛假承諾、自籌經費不到位;
(八) 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項目通過驗收后,各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及時辦理財務結賬手續。課題經費如有結余,結余經費收回原渠道,并按照財政部關于結余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科技部應當結合財務審計和財務驗收,逐步建立科研項目經費的績效評價制度。
第三十五條 專項經費管理建立承諾機制。課題承擔單位法定代表人、課題負責人在編報預算時應當共同簽署承諾書,保證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并對信息虛假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專項經費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機制。科技部對項目組織單位、課題承擔單位、課題負責人、中介機構和評審評議專家在專項經費管理方面的信譽度進行評價和記錄。
第三十七條 對于預算執行過程中,不按規定管理和使用專項經費、不及時編報決算、不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科技部將會同財政部予以停撥經費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以終止項目或課題。對于未通過財務驗收,存在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專項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科技部、財政部可以取消有關單位或個人今后三年內申請國家科研項目的資格,并向社會公告。同時建議有關部門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貸款貼息
第三十八條 對已獲得支撐計劃(含原國家科技攻關計劃)專項經費支持,且具有明確產品導向或產業化前景,并能形成一定生產能力規模的項目,可以采取貸款貼息的方式繼續予以支持。對預期能夠自主創新、形成自主知識產權的項目予以重點支持。
第三十九條 申請貸款貼息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 中國大陸境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內資或內資控股企業;
(二) 具有科技成果轉化和擴散所必須的研發、產業化條件;
(三) 該項目已獲得一年期以上的銀行貸款(包括政策性銀行的軟貸款,不包括一年以下的流動資金貸款)支持,并能夠提供貸款合同、銀行付息單等材料。
第四十條 根據貸款用于項目的實際支出水平,貸款貼息額為當年發生利息額的50%,貼息時間不超過3年,貼息總額度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四十一條 符合申請貸款貼息條件的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向科技部提出申請。科技部、財政部組織專家或委托中介機構對申請貸款貼息的項目進行評審評估。重點評價項目的市場前景、社會經濟效益、技術創新性、技術可行性、風險性以及申報單位的經營管理水平等。
第四十二條 科技部根據評審評估意見,核定貼息金額,報財政部批準后,按照財政資金撥付的有關規定將貼息資金撥付給貸款銀行或項目承擔單位。
第七章 其他資助方式
第四十三條 積極探索其他資助方式,引導社會資金進入科技領域,通過市場機制促進自主創新。其他資助方式主要包括風險投資、償還性資助等。
第四十四條 對已獲得支撐計劃(含原國家科技攻關計劃)專項經費支持,且具有明確產品導向或產業化前景、并能形成一定生產規模,但未獲得金融機構融資支持的應用示范項目,可以采用風險投資或償還性資助方式繼續予以支持。
第四十五條 風險投資、償還性資助的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科技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頒布的相關管理辦法中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以下簡稱項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國務院關于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號)、《國務院印發關于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64號)和國家財政財務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資金,是指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按照《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規定,用于資助科學技術人員開展基礎研究和科學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團隊建設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財政部根據國家科技發展規劃,結合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金需求和國家財力可能,將項目資金列入中央財政預算,并負責宏觀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委)依法負責項目的立項和審批,并對項目資金進行具體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依托單位是項目資金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的項目資金管理體制和制度,完善內部控制和監督約束機制,合理確定科研、財務、人事、資產、審計、監察等部門的責任和權限,加強對項目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依托單位應當落實項目承諾的自籌資金及其他配套條件,對項目組織實施提供條件保障。
第六條 項目負責人是項目資金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和相關性承擔法律責任。
項目負責人應當依法據實編制項目預算和決算,并按照項目批復預算、計劃書和相關管理制度使用資金,接受上級和本級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自然科學基金項目一般實行定額補助資助方式。對于重大項目、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制項目等研究目標明確,資金需求量較大,資金應當按項目實際需要予以保障的項目,實行成本補償資助方式。
第二章 項目資金開支范圍
第八條 項目資金支出是指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與研究活動相關的、由項目資金支付的各項費用支出。項目資金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第九條 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具體包括:
(一)設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
(二)材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三)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依托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四)燃料動力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五)差旅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用等。差旅費的開支標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六)會議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為了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以及協調項目研究工作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
會議費支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并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會議數量和會期。
(七)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項目研究人員出國及赴港澳臺、外國專家來華及港澳臺專家來內地工作的費用。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外事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
(八)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
(九)勞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項目組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臨時聘用人員的勞務費用,以及臨時聘用人員的社會保險補助費用。
勞務費應當結合當地實際以及相關人員參與項目的全時工作時間等因素,合理確定。
(十)專家咨詢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專家咨詢費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其他支出: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他支出,應當在申請預算時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直接費用應當納入依托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十條 間接費用是指依托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用于補償依托單位為了項目研究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暖消耗,有關管理費用,以及績效支出等。績效支出是指依托單位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績效安排的相關支出。
第十一條 結合不同學科特點,間接費用一般按照不超過項目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實行總額控制,具體比例如下:
(一)500萬元及以下部分為20%;
(二)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為13%;
(三)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為10%。
績效支出不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后的5%。
間接費用核定應當與依托單位信用等級掛鉤,具體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間接費用由依托單位統一管理使用。依托單位應當制定間接費用的管理辦法,合規合理使用間接費用, 結合一線科研人員的實績,公開、公正安排績效支出,體現科研人員價值,充分發揮績效支出的激勵作用。依托單位不得在核定的間接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項目資金中重復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第三章 預算的編制與審批
第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或申請人)應當根據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編制項目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
收入預算應當按照從各種不同渠道獲得的資金總額填列。包括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的資金以及從依托單位和其他渠道獲得的資金。
支出預算應當根據項目需求,按照資金開支范圍編列,并對直接費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測算理由等作出說明。對儀器設備鼓勵共享、試制、租賃以及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原則上不得購置,確有必要購置的,應當對擬購置設備的必要性、現有同樣設備的利用情況以及購置設備的開放共享方案等進行單獨說明。合作研究經費應當對合作研究單位資質及擬外撥資金進行重點說明。
第十四條 依托單位應當組織其科研和財務管理部門對項目預算進行審核。
有多個單位共同承擔一個項目的,依托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或申請人)和合作研究單位參與者應當根據各自承擔的研究任務分別編報資金預算,經所在單位科研、財務部門審核并簽署意見后,由項目負責人(或申請人)匯總編制。
第十五條 申請人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八、九、十、十一條的規定編制項目資金預算,經依托單位審核后提交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十六條 對于實行定額補助方式資助的項目,自然科學基金委組織專家對項目和資金預算進行評審,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并參考同類項目平均資助強度確定項目資助額度。
對于實行成本補償方式資助的項目,自然科學基金委組織專家或擇優遴選第三方對項目資金預算進行專項評審,根據項目實際需求確定預算。
第十七條 依托單位應當組織項目負責人根據批準的項目資助額度,按規定調整項目預算,并在收到資助通知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核準。
第四章 預算執行與決算
第十八條 項目資金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有關規定支付給依托單位。
有多個單位共同承擔一個項目的,依托單位應當及時按預算和合同轉撥合作研究單位資金,并加強對轉撥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嚴格執行自然科學基金委核準的項目預算。項目預算一般不予調整,確有必要調整的,應當按照規定報批。
實行定額補助方式資助的項目,預算調整情況應當在項目年度進展報告和結題報告中予以說明。實行成本補償方式資助的項目,預算調整情況應當在中期財務檢查或財務驗收時予以確認。
第二十條 項目預算有以下情況確需調整的,應當經依托單位報自然科學基金委審批。
(一)項目實施過程中,由于研究內容或者研究計劃做出重大調整等原因需要對預算總額進行調整的;
(二)同一項目課題之間資金需要調整的。
第二十一條 項目直接費用預算確需調整的,按以下規定予以調整:
(一)項目預算總額不變的情況下,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其他支出預算如需調整,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的實際需要提出申請,報依托單位審批。
(二)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在不突破三項支出預算總額的前提下可調劑使用。
(三)設備費、專家咨詢費、勞務費預算一般不予調增,如需調減的,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報依托單位審批后,用于項目其他方面支出。
項目間接費用預算不得調整。
第二十二條 依托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科研資金支出管理制度。會議費、差旅費、小額材料費和測試化驗加工費等,應當按規定實行“公務卡”結算。設備費、大宗材料費和測試化驗加工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等,原則上應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結算。
第二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嚴格按照資金開支范圍和標準辦理支出,不得擅自調整外撥資金,不得利用虛假票據套取資金,不得通過編造虛假勞務合同、虛構人員名單等方式虛報冒領勞務費和專家咨詢費,不得通過虛構測試化驗內容、提高測試化驗支出標準等方式違規開支測試化驗加工費,嚴禁使用項目資金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
第二十四條 對于實行成本補償方式資助的項目,項目中期評估時,由自然科學基金委組織專家對項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進行財務檢查或評估。財務檢查或評估的結果作為調整項目預算安排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 項目研究結束后,項目負責人應當會同科研、財務、資產等管理部門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如實編制項目資金決算,不得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
有多個單位共同承擔一個項目的,依托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和合作研究單位的參與者應當分別編報項目資金決算,經所在單位科研、財務管理部門審核并簽署意見后,由依托單位項目負責人匯總編制。
依托單位應當組織其科研、財務管理部門審核項目資金決算,并簽署意見后報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二十六條 對于實行成本補償方式資助的項目,依托單位應當在委托第三方對項目資金決算進行審計認證后,提出財務驗收申請,自然科學基金委負責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財務驗收。
第二十七條 依托單位應當按年度編制本單位項目資金年度收支報告,全面反映項目資金年度收支情況、資金管理情況及取得的績效等。年度收支報告于下一年度3月1日前報送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二十八條 項目通過結題驗收并且依托單位信用評價好的,項目結余資金在2年內由依托單位統籌安排,專門用于基礎研究的直接支出。若2年后結余資金仍有剩余的,應當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學基金委。
未通過結題驗收和整改后通過結題驗收的項目,或依托單位信用評價差的,結余資金應當在驗收結論下達后30日內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學基金委。
項目負責人在項目結題驗收后如需繼續使用結余資金,可以向依托單位提出申請。
第二十九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因故終止執行的項目,其結余資金應當退回自然科學基金委。
因故被依法撤銷的項目,已撥付的資金應當全部退回自然科學基金委。因特殊情況退回資金確有困難的,應當由依托單位提出申請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核準。
第三十條 依托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政府采購、招投標、資產管理等規定。行政事業單位使用項目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屬于國有資產,一般由依托單位進行使用和管理,國家有權進行調配。企業使用項目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按照《企業財務通則》等相關規章制度執行。
項目資金形成的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依托單位項目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應當接受國家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和自然科學基金委的檢查與監督。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當積極配合并提供有關資料。
依托單位應當對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審計或專項審計。發現問題的,應當及時向自然科學基金委報告。
第三十二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依托單位應當建立項目資金的績效管理制度,結合財務審計和財務驗收,對項目資金管理使用效益進行績效評價。
第三十三條 項目資金管理建立承諾機制。依托單位應當承諾依法履行項目資金管理的職責。項目負責人應當承諾提供真實的項目信息,并認真遵守項目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對信息虛假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三十四條 項目資金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機制。自然科學基金委對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在項目資金管理方面的信譽度進行評價和記錄,作為對依托單位信用評級、績效考評和對項目負責人績效考評以及連續資助的依據。
第三十五條 項目資金管理建立信息公開機制。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及時公開非涉密項目預算安排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依托單位應當在單位內部公開項目資金預算、預算調整、決算、項目組人員構成、設備購置、外撥資金、勞務費發放以及結余資金和間接費用使用等情況。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項目資金在使用和管理過程中有違規行為的,有權檢舉或者控告。
第三十七條 對于預算執行過程中,不按規定管理和使用項目資金、不按時報送年度收支報告、不按時編報項目決算、不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截留、挪用、侵占項目資金的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按照《預算法》、《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自然科學基金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5年4月15日起施行。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2002年6月頒布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財教〔2002〕65號)和《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財教〔2002〕64號)同時廢止。
中國科學院院級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國科學院中長期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規范和加強院級科研項目經費(以下簡稱項目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國科學院知識創新工程專項經費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項目經費來源于中央財政經費撥款,主要用于組織重大科技創新活動,支持院屬科研機構圍繞國家和院規劃綱要提出的重點領域、優先主題和重要方向開展相關研究工作。
第三條 項目經費管理和使用原則:
(一)集中財力,突出重點。項目經費要集中用于支持事關國家長遠發展和國家安全的基礎性、戰略性、前瞻性研究和系統集成技術與開發,防止分散使用。
(二)科學安排,合理配置。要嚴格按照項目的目標和任務,科學合理地編制和安排預算,杜絕隨意性。
(三)單獨核算,專款專用。項目經費應當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確保專款專用。項目經費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結果的追蹤問效機制。
第四條 院級科研項目主要包括重大項目和重要方向項目,院級項目一般可下設課題。
第二章 項目經費開支范圍
第五條 項目經費是指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與研究開發活動直接相關的、需由項目經費支付的各項費用。項目經費一般由課題經費和綜合集成與調控經費組成。
第六條課題經費由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組成。
(一) 直接費用是指課題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及計算分析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等。
1、設備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需要購置或研制的專用儀器設備,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項目經費要合理控制設備購置費支出。
2、材料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3、測試化驗加工及計算分析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課題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加工及計算分析等費用。
4、燃料動力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5、差旅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用等。差旅費的開支標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6、會議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以及協調項目或課題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課題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會議數量、會議開支標準和會期。
7、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課題研究人員出國及外國專家來華工作的費用。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外事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
8、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費等費用。
9、勞務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課題組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相關人員,如項目聘用人員和流動人員(含在學研究生)等的勞務性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用。課題承擔單位聘用的參與研發人物的優秀高校畢業生在聘用期內所需的勞務性費用和有關社會保險費補助,可以在勞務費中列支。
10、專家咨詢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專家咨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項目和課題管理相關的工作人員。專家咨詢費的開支標準應當按照國家科技經費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間接費用是指在課題研發開發過程中對使用本單位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日常水、電、氣、暖消耗,以及其他有關間接費用的補助支出。間接費用由項目(課題)承擔單位統籌使用和管理。
間接費用實行總額控制,在不超過院規定比例的額度內,按照課題承擔單位的申請數核定,有課題承擔單位統籌管理和使用。間接費用的最高核定比例一般不超過課題財政經費預算的20%。
(三) 課題在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他支出,應當在申請預算時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第七條 綜合集成與調控經費。為加強綜合集成,促進重大科技成果產出,可根據項目任務特點和需求,在項目立項時安排綜合集成與調控經費,在項目執行過程中,由項目依托單位根據項目進展逐步分配到相關課題,并按照項目原管理程序報批,按照課題經費開支范圍支出。
第三章 預算的編制與審批
第八條 各創新基地在組織編寫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組織項目依托單位會同各課題承擔單位,按照要求編報項目預算申報書和課題預算申報書。
第九條 課題預算編制要求
(一)課題預算申報書應由課題負責人與課題承擔單位財務部門根據研究工作需要共同編制,堅持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
(二)課題預算應包括來源預算與支出預算。
來源預算除申請院項目經費外,有自籌經費來源的,應當提供出資證明及其他相關財務資料。自籌經費包括單位的自有貨幣資金、用于該課題研究的其他貨幣資金等。
支出預算應當按照經費開支范圍確定的支出科目編列,支出預算應當對各項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測算理由等進行詳細說明。
第十條 項目預算編制要求
(一)項目預算申報書由項目負責人配合項目依托單位根據課題預算匯總編制。根據任務特點和需要,項目預算中可適量安排項目綜合集成與調控經費。
(二)項目預算中應單獨填報已經及可望爭取到的院外相關科研任務經費數額,爭取院外相關科研任務經費和單位以貨幣形式直接投入的自籌經費合計為匹配經費,其與院項目經費的比例重大項目一般應達到2:1,重要方向項目一般應達到1:1。
第十一條 項目預算申報書經評審后,須報院有關管理部門審定。其中重大項目和項目經費總額超過1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重要方向項目報院長辦公會審定,項目經費總額低于1000萬元的重要方向項目報分片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二條 有關基地負責組織項目承擔單位根據院長辦公會或分片領導小組決議對預算進行相應調整,按規定程序簽訂項目任務書。
第十三條 項目簽訂任務書后,納入項目庫統一管理,其有關內容作為預算執行、監督檢查和財務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預算執行
第十四條 項目經費的撥付,按照財政國庫支付規定執行。經費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有關專業局將項目預算按年度細化到課題承擔單位,報送并由計劃財務局下達至課題承擔單位。課題承擔單位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的要求,將課題年度預算納入本單位年度預算,并按照“兩上兩下”的預算編報程序上報計劃財務局。
第十六條 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課題預算執行,執行過程中一般不予調整,確有必要調整時,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核批:
(一)若項目總體目標和經費預算總額需要調整,一般應在中期評估的基礎上,根據工作績效、人員到位情況、經費使用情況、匹配資金到位情況和下階段任務對經費的實際需求,提出調整項目經費預算方案,報分片領導小組審定。其中重大項目和項目經費總額超過1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重要方向項目須報院長辦公會審定。
(二)在研究目標與預算總額不變的情況下,綜合集成與調控經
費額度的分配、課題間調整經費額度超過課題經費總額的10%,須由項依托單位提出調整建議,報分片領導小組批準。
(三)課題支出預算科目中勞務費、專家咨詢費預算一般不予調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過該科目核定預算的10%,或超過10%但科目調整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由課題承擔單位根據研究需要調整執行;其他支出科目預算執行超過核定預算10%且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由課題負責人提出調整申請,報項目負責人及項目依托單位審核同意后,報分片領導小組批準。
第十七條 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內部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對項目經費的監督和管理,并對項目經費及其自籌經費分別進行單獨核算。
第十八條 課題承擔單位應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課題經費開支范圍和標準辦理支出。嚴禁使用課題經費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嚴禁以任何方式變相謀取私利。
第十九條 項目經費實行年度決算報告制。即課題負責人應配合課題承擔單位財務部門編制課題經費年度財務決算報告,財務決算年度自上年10月1日起至本年9月30日止。課題經費到帳之日起至9月30日不滿三個月的,當年可不編報課題經費年度決算,其經費使用情況一并在下一年度課題經費決算報告中反映。項目負責人對課題決算報告進行審核、匯總,編制項目財務決算報告,于每年10月15日前報送主管專業局,作為確定下一年度預算的依據。
第二十條 在研課題的年度結存經費,可按規定結轉使用。項目因故終止,課題承擔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編制財務報告及資產清單,按程序經項目負責人、項目依托單位審核匯總后報送主管專業局,由主管專業局審核后會同計劃財務局清查處理,結余經費(含處理已購物資、材料及儀器、設備的變價收入)收回,由相關基地統籌使用。
第二十一條 預算執行過程中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在課題實施期間出現計劃任務調整、負責人變更或調動單位、承擔單位變更等影響經費預算執行的重大事項,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及項目依托單位,并由項目依托單位審查后報主管專業局,由主管專業局報告分片領導小組,重大項目和經費總額超過1000萬元的重要方向項目需要向院長辦公會議報告。
第二十二條 項目經費形成的固定資產屬國有資產,一般由課題承擔單位進行管理和使用,院有權調配用于相關科學研究。項目經費形成的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項目經費形成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放共享,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監督檢查一般可在項目年度總結和中期評估時進行。計劃財務局組織對重大項目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中期評估,主管專業局組織對重要方向項目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中期評估。檢查和中期評估可以采取組織專家或委托中介機構進行。項目經費檢查和中期評估的結果,作為調整項目(課題)預算、核撥經費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 項目完成后,項目依托單位或課題承擔單位應按照相關辦法規定及時向主管專業局提交項目驗收報告并提出項目財務決算報告。計劃財務局和主管專業局分別負責組織對重大項目和重要方向項目進行財務審計與驗收。
第二十五條 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通過驗收:
(一) 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國家財政資金;
(二)未對項目經費進行單獨核算;
(三)截留、擠占、挪用項目經費;
(四)違反規定轉撥、轉移項目經費;
(五)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
(六)未按規定執行和調整預算;
(七)虛假承諾、自籌經費不到位;
(八)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項目通過驗收后,各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在驗收通過之日起3個月內及時辦理財務結賬手續,并將有關情況報項目負責人和項目依托單位。項目經費有結余,應按照財政部關于結余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項目經費管理建立承諾機制。課題承擔單位法定代表人、課題負責人在編報預算時應當共同簽署承諾書,保證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并對信息虛假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 項目經費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機制。主管專業局對項目依托單位、課題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課題負責人、中介機構和評審評議專家等在項目經費管理方面的信譽度進行評價和記錄。
第二十九條 對于在預算執行過程中,不按規定管理和使用項目經費、不及時編報決算、不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計劃財務局將會同主管專業局予以停撥項目經費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以終止項目或課題。對于未通過財務驗收,存在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項目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院有關部門可以取消有關單位或個人今后三年內申請院級科研項目的資格。同時建議有關部門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計劃財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所有新立項項目必須遵照執行。
責任編輯: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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