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關于印發《國家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科發基〔2018〕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科技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局,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科技創新基地優化整合方案》(國科發基〔2017〕250號)對國家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的定位和任務要求,經商財政部,科技部研究制定了《國家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科 技 部
2018年6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
國家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強和規范國家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以下簡稱國家野外站)的建設和運行管理,根據《國家科技創新基地優化整合方案》(國科發基〔2017〕25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野外站是國家科技創新基地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依據我國自然條件的地理分異規律,面向國家社會經濟和科技戰略布局,為科技創新與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提供基礎支撐和條件保障的國家科技創新基地。其主要職責是服務于生態學、地學、農學、環境科學、材料科學等領域發展,獲取長期野外定位觀測數據并開展高水平科學研究工作。
第三條 國家野外站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單位建設,實行“分類管理、聯合協作、資源共享、動態調整”運行機制。
第四條 中央財政對國家野外站運行維護和觀測研究給予必要的支持。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科技部是國家野外站的宏觀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1. 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國家野外站發展政策和規章制度,編制和組織實施國家野外站發展規劃,指導國家野外站建設和運行;2. 批準國家野外站的設立、調整和撤消;3. 組建國家野外站咨詢委員會;4. 組織制定分領域國家野外站觀測指標和技術規范;5. 組織開展國家野外站的評估考核工作。
第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科技管理部門是國家野外站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1.貫徹國家野外站發展政策和規章制度,支持國家野外站建設和發展,配合做好國家野外站管理工作;2.落實國家野外站建設和運行所需相關條件,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3.聘任國家野外站站長和學術委員會主任,并報科技部備案;4. 組織并支持本部門國家野外站開展聯合協作觀測與自主創新研究。
第七條 依托單位是國家野外站建設和運行管理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是:
1.優先支持國家野外站發展,并提供人、財、物等必要的條件保障,解決建設與運行中的有關問題;2.配置并健全國家野外站的研究、技術支撐和管理隊伍;3. 建立有利于國家野外站發展的管理和運行機制;4. 配合做好國家野外站年度考核和定期評估等工作;5. 組織選聘和推薦國家野外站站長,推薦學術委員會主任。
第八條 國家野外站咨詢委員會是國家野外站建設和發展的咨詢機構,由學術水平高、責任心強的科研一線科學家及管理專家組成,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七十周歲,每屆任期五年,每次換屆應更換三分之一以上成員,主要職責是:
1. 對國家野外站發展規劃、布局和建設方案提供咨詢;2. 對國家野外站重大調整、年度考核與定期評估等工作進行咨詢;3. 對國家野外站專項觀測、領域協作觀測研究等進行咨詢;4. 對國家野外站科研誠信建設進行監督指導。
第三章 建 設
第九條 科技部根據相關科技發展規劃和國家野外站布局方案,有計劃、有重點遴選部門(地方)野外站,建設國家野外站。
第十條 科技部公開發布國家野外站建設指南,由主管部門組織申報。
第十一條 申請國家野外站,須滿足下列基本條件:
1.面向國家戰略需求和學科發展長遠需要,遵循科技發展總體規劃和自然環境分異規律,具有典型區域或領域代表性;
2.具備滿足觀測需求的實驗場地,有較為完善的觀測實驗基礎設施,觀測實驗場地、基礎設施用地應有土地使用權證或具有未來三十年以上的土地使用證明;
3. 具有較高的科學觀測和實驗研究水平,已正常運行五年以上,并具有連續五年以上的系統性觀測實驗數據,在本領域具有較大影響,有能力承擔國家級科研任務;
4. 具有結構合理的高水平研究、技術支撐和管理隊伍;
5. 在遵守國家保密規定前提下,承諾野外站的觀測和實驗數據、儀器設備設施等科技資源開放共享,為社會和科研提供共享服務;
6. 依托單位和主管部門能夠保障人財物等相關支撐條件。
第十二條 科技部委托相關機構或組織專家進行國家野外站的遴選評審,擇優建設。主管部門組織依托單位填報《國家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建設計劃任務書》,科技部組織論證和批準。
第十三條 國家野外站建設期一般不超過兩年,根據“邊建設、邊研究、邊服務”的原則,加強基礎設施、觀測場地、儀器設備和人才隊伍建 設,按照觀測指標和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觀測實驗,開展科學研究及示范服務。
第十四條 國家野外站建設任務完成后,由依托單位提交驗收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科技部,科技部組織或委托驗收。
第四章 運 行
第十五條 國家野外站站長應由依托單位在職人員擔任,應是本領域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科研誠信記錄良好,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六十周歲,每屆任期為五年,具體負責國家野外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國家野外站應成立學術委員會,經依托單位報主管部門和科技部備案。
1.學術委員會由國內外科研一線優秀科學家和監測領域專家組成,人數不超過十一人,其中依托單位人員不超過三分之一。每屆任期五年,每次換屆應更換三分之一以上成員。
2.學術委員會職責是審議國家野外站的發展方向、觀測實驗研究目標、重要學術進展、年度工作報告、科研誠信建設及其他重要事項。
3. 學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實到人數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七條 國家野外站應建設和穩定一支結構合理的研究、技術支撐和管理隊伍,注重學術梯隊建設,積極開展國內外合作研究與學術交流。
第十八條 國家野外站應重視和加強運行管理,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應加強站務公開,重大事項決策應公開透明。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十九條 國家野外站應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在國家野外站完成的數據庫、專著、論文、軟件等研究成果,應標注國家野外站名稱。利用國家野外站觀測數據、實驗設施等科技資源完成的成果,應明確標注來源。
第二十條 國家野外站應開展科學普及和社會服務,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鼓勵國家野外站與國內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單位共建教學、實習、人才培養與科研基地,與地方政府或社會團體聯合建設科普基地。
第二十一條 國家野外站應堅守科研誠信、恪守學術道德、重視學風建設,弘揚扎根基層、吃苦耐勞、團結協作、求真務實、開拓創新的科研精神。
第二十二條 需要調整站址、變更名稱、調整研究方向的國家野外站,須經學術委員會審議,由依托單位提出書面報告,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科技部批復。
第五章 考核與評估
第二十三條 國家野外站實行年度考核與定期評估相結合的考評制度,由科技部委托相關機構或組織專家實施。
第二十四條 按照領域分組進行年度考核,考核重點為野外站年度觀測數據數量及質量、科研進展、開放共享和運行管理狀況等。
第二十五條 定期評估按領域組織實施,評估周期一般為五年,每年評估一至兩個領域的國家野外站。評估重點為野外站觀測質量、研究成果和水平、示范成效、人才隊伍、基礎設施、開放共享與運行管理水平等。
第二十六條 年度考核和定期評估中,國家野外站應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響考核和評估的公正性。如發現弄虛作假、違反學術道德、違背科研誠信等情況的,按有關規定處理。處理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并納入科研誠信記錄。
第二十七條 科技部對國家野外站年度考核和定期評估結果予以審核和公布,考評結果作為配置資源和調整布局的重要依據。對于評價考核結果較差的責成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不再納入國家野外站序列。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國家野外站名稱由科技部統一命名,一般為“地名+領域(學科)+國家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英文名稱為“Address,Research Field(Discipline),National Observation and Research Station”。如:山東禹城農田生態系統國家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經正式公布后使用。
本辦法由科技部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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