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科技部公布《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規定》提出,科學技術人員開展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違反倫理道德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應視情節輕重,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針對科技活動處理存在的主要問題,《規定》明確違規行為處理尺度和流程,覆蓋全面、職責清晰、寬嚴相濟、統一尺度,為依法依規開展違規處理提供基本遵循。
科技人員在科技活動中有如下行為之一的,應視情節輕重,采取相應處理措施,具體包括:
在相關科學技術活動的申報、評審、實施、驗收或監督評估等活動中提供虛假材料;
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科學技術活動承擔或參與資格、財政性資金、獎勵或榮譽等;
違反科學技術保密相關規定,造成較大影響或損失;
故意夸大研究基礎或學術價值,造成較大影響或損失;
在相關科學技術活動中“打招呼”、請托或游說,牟取不正當利益;
擅自將科研任務轉包、分包他人;
聘期內或項目執行期內擅自變更工作單位,造成較大影響或損失;
不按合同(任務書、委托書等)約定開展研究,導致嚴重偏離合同約定目標;
利用無關成果充抵事前約定的主要考核要求,造成較大影響或損失;
抄襲、剽竊、侵占、篡改他人研究成果、編造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等違背科研誠信要求;
虛報、冒領、貪污、挪用財政性科研資金;
拒不配合監督檢查和評估工作,拒不整改或虛假整改等。
《規定》明確,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可采取九項措施,包括約談,責令限期整改,警告,通報批評,終止有關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管理或執行,撤銷因違規行為獲取的有關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管理、承擔或參與資格,追回因違規行為獲取的已撥財政性資金、獎金、獎勵、榮譽稱號等其他利益,階段性或永久取消管理、承擔或參與有關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資格,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
對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尚未作出調查結論,但涉嫌造成惡劣影響或嚴重損失的,相關行政機關可責令履行暫停手續,違規單位或個人在暫停期間不得申請或參與申請新的財政性資金支持科學技術活動。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事業組織,在相關科學技術活動的申報、評審、實施、驗收或監督評估等活動中提供虛假材料;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科學技術活動承擔或參與資格、財政性資金、獎勵或榮譽等其他利益的,也應視情節輕重,采取相應處理措施。《規定》強調,有如下科技活動違規行為之一的,將給予從重處理:偽造、銷毀、藏匿證據;阻止他人提供證據,或干擾、妨礙調查核實;打擊、報復舉報人;有組織地實施違規行為;多次違規或同時存在多種違規行為;證據確鑿、事實清楚,但態度惡劣拒不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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