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不得”行為
新修訂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國家重點研發(fā)計劃資金管理辦法》規(guī)定,項目資金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一)編報虛假預算;
(二)未對項目資金進行單獨核算;
(三)列支與本項目任務無關的支出;
(四)未按規(guī)定執(zhí)行和調(diào)劑預算、違反規(guī)定轉撥項目資金;
(五)虛假承諾其他來源資金;
(六)通過虛假合同、虛假票據(jù)、虛構事項、虛報人員等弄虛作假,轉移、套取、報銷項目資金;
(七)截留、擠占、挪用項目資金;
(八)設置賬外賬、隨意調(diào)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等;
(九)使用項目資金列支應當由個人負擔的有關費用和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償還債務等;
(十)其他違反國家財經(jīng)紀律的行為。
項目資金開支范圍有哪些呢?
項目資金支出是指與項目研究工作相關的、由項目資金支付的各項費用支出。項目資金由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組成。
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fā)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
(一)設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xiàn)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fā)生的費用。計算類儀器設備和軟件工具可在設備費科目列支。應當嚴格控制設備購置,鼓勵開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賃專用儀器設備以及對現(xiàn)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避免重復購置。
(二)業(yè)務費:是指項目實施過程中消耗的各種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購、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發(fā)生的測試化驗加工、燃料動力、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chǎn)權事務、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等費用,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三)勞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以及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等。
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shù)乜茖W研究和技術服務業(yè)從業(yè)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jù)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其由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等納入勞務費科目列支。
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不得支付給參與本項目及所屬課題研究和管理的相關人員,其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間接費用是指依托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fā)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依托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電、氣、暖等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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