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青島大學科技處網(wǎng)站發(fā)布《青島大學關于公布涉嫌造假論文調(diào)查結(jié)果的通報》,全文如下:
1.青島大學藥學院高某、姜某某為共同通訊作者、林某某為第一作者的論文“FL118 inhibitsviability and induce sapoptosis of colorectal cancer cells viainactivating the CIP2A/PP2A axis”。經(jīng)調(diào)查,該論文存在實驗外包、與其他論文高度類似、數(shù)據(jù)造假等行為。第一作者林某某為藥學院2016級研究生,導師為共同通訊作者姜某某,論文使用數(shù)據(jù)由高某提供,林某某對數(shù)據(jù)存在問題情況不知情。對高某(與另外1篇論文合并處理)作出如下處理:記過處分1年,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計劃項目(專項、基金等)、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資格9年,取消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9年,記入科研誠信失信檔案,取消參加本年度評先評優(yōu),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對姜某某作出如下處理:記過處分1年,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計劃項目(專項、基金等)、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資格5年,取消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5年,記入科研誠信失信檔案,給予科研誡信誡勉談話,取消參加本年度評先評優(yōu),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對林某某進行科研誠信誡勉談話及通報批評。
2.青島大學附屬醫(yī)院崔某某為通訊作者、濟寧市第一人民醫(yī)院謝某某為第一作者的論文“Knock down of IncRNA CCAT2 Inhibits Endometrial Cancer Cells Growth and Metastasis via Sponging miR-216b5”。經(jīng)調(diào)查,該論文系第一作者謝某某研究及完成論文撰寫,系與第三方公司合作,存在編造研究過程,不當署名等學術不端行為:使用郵箱并非是通訊作者本人的郵箱;通訊作者崔某某對署名情況不知情,未參與實驗過程和論文撰寫及發(fā)表,不予處理濟寧市第一人民醫(yī)院對謝某某作如下處理:給子警告處分,取消6年內(nèi)科研項目、科研獎勵、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計劃等申報資格;取消6年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取消其已獲得的學會、協(xié)會等學術工作機構的委員或成員資格:緩晉2年高一級專業(yè)技術職務;追回科研項目立項匹配經(jīng)費:責成盡快聯(lián)系雜志社撒稿。
3.青島大學附屬醫(yī)院韓某某為通訊作者,劉某某、高某為共同第一作者的論文“Hispidulin suppresses cell growth and metastasis by targeting PIM1t hrough JAK2/STAT3 signaling in colorectal cancer”。經(jīng)調(diào)查,該論文存在造假、不當署名行為。第一作者劉某某為藥學院2016級研究生,導師為通訊作者韓某某合作培養(yǎng)導師為共同第一作者高某。論文使用的實驗數(shù)據(jù)主高某提供,劉某某對數(shù)據(jù)存在問題不知情,其他作者王某某、王某某、張某、高某某對署名情況不知情。對韓某某(與另外2篇論文合并處理)作出如下處理:記過處分1年,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計劃項目(專項、基金等)、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資格7年,取消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7年,記入科研誠信失信檔案,給予科研誠信誡勉談話,取消參加本年度評先評優(yōu),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對劉某某進行科研誠信誡勉談話及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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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青島大學, 學術不端, 調(diào)查結(jié)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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