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教授是個令人尊敬的職業,為人師表、諄諄教導是人們對這個高尚職業的良好印象。可是在這高尚的背后,少數人的欲望也在慢慢萌發,最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虛報勞務費領空餉,虛開發票套取科研經費……曾經,中國石油大學(北京)石油天然氣工程學院教授王新海,將自己能夠運作的科研經費,進行了最大限度“開發”。
從2009年到2015年案發,王新海單獨或伙同他人,共計套取科研經費共計576萬余元,其中323萬余元被其據為己有。不僅如此,為感謝老同學在調動工作和獲取項目中提供的幫助,王新海還先后給對方50萬元“好處費”。
王新海資料圖
頗具經濟頭腦的工程學教授王新海,因涉嫌貪污罪和行賄罪,2017年7月在北京市一中院出庭受審。
王新海講述了自己領空餉,以及虛開發票套取科研經費的事實。“由于石油大學發勞務費的時候都是通過銀行卡,所以我就找了幾個自己學生,讓他們去辦了銀行卡,但是這些銀行卡實際上我來使用。”王新海說,8個辦卡的學生里只有一人實際參加了科研項目,其他人都沒有參與。而當勞務費打到這些學生的卡里后,王新海再把錢從這些學生的卡里轉到自己銀行卡中......
這樣的案例令人嘆息高學歷人才的“沒落”,不過也并非罕見之事:
博導立項獲科研經費 30萬科研經費進了公司的“私囊”
2019年8月31日,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法院以貪污罪判處套取國家30萬元專項科研經費的博士生導師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個月。
案發前,徐某是山東大學藥學院的教授、博士生導師、常務副院長、山東省政協常委。一位受人尊敬的教授如何步入貪腐的泥潭?這要從一個課題立項說起。
2009年,徐某負責申請了以胺肽N為靶點的抗癌候選藥物24F的研究與開發項目。這個項目是國家科技部生物技術中心主導的“重大新藥創制”專項課題,也是“十一五”重大專項,經費主要由國家財政撥款。
2010年,科研經費撥付到位,總計150萬元左右。作為課題負責人,徐某的主要職責是主持完成課題任務的實施以及經費的具體使用。然而,就在項目實施的過程中,一次偶然的學術會議改變了徐某的人生軌跡。
2009年12月,濰坊市醫藥局邀請徐某去濰坊市參加生物醫藥科技發展的一個會議。他事后想到工作這么多年還沒有屬于自己的生物實驗室,又即將退休,有些實驗項目退休后還想繼續做,2010年10月,徐某向武某提出,可以在他們生物園區成立一個公司。但是武某說,如果合伙出資的話,企業性質就是股份制,徐某對于公司的事情可能主導不了。
再三考慮之后,徐某覺得公司還是得自己說了算。于是他準備以自己的名義注冊成立公司,名字叫濰坊博創國際生物醫藥研究院(下稱博創研究院)。按照規定,成立個人的民辦企業需要注冊資金。
可這筆錢從哪里來呢?徐某想到了自己即將結項的項目還有很多科研經費用不完。按照山東大學科研經費管理的規定,嚴禁使用重大專項資金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等,嚴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國家撥款屬于專款專用,不準移做他用,每項支出有嚴格的規定,并且結余款項都要上交財政。
在學校方面不知情的情況下,2010年11月,徐某偽造了一份山東大學與博創研究院的委托加工協議書,以協作費的名義把自己項目中的30萬元科研經費先轉入濰坊高新生物園發展有限公司賬戶,之后用于其為法定代表人的博創研究院的驗資、注冊。
事實上,在徐某偽造的協議中,企業賬號還是用的濰坊高新生物園發展有限公司的。而在他用于學校報銷的發票上,收款單位同樣是濰坊高新生物園,蓋的卻是博創研究院的章。按照協議上面的日期,當時博創研究院還沒有成立。
這30萬元研究經費的使用因為制作了形式合法的協議,又開具了形式合法的發票,就這樣順利交與學校財務報銷了。而實際上,在博創研究院這30萬元分別用于支付日常水電費、物業費、人工費,以及做個人研究實驗。至案發前,徐某負責的科研項目已經驗收,30萬元公款已沒有歸還條件。
2015年3月,歷下區檢察院對徐某涉嫌貪污一案進行立案偵查。2019年1月11日,案件在兩次退查后起訴至法院。
辦案檢察官告訴記者,近年來科研經費貪腐案件屢見不鮮。虛列勞務費冒名領取、借殼套現、虛開發票是此類案件中常見的手段。類似套取科研經費的行為嚴重觸犯刑法,檢察機關對此決不姑息,希望科研人員能夠廉潔自律,防微杜漸,引以為戒。
高校教授虛開發票 套取科研經費47萬元
被告人A,女,1973年4月6日出生,漢族,研究生文化,天津師范大學教師,住址天津市南開區南開大學北村。該被告人因涉嫌犯貪污罪于2016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8月8日被逮捕,2016年9月8日被取保候審。
天津師范大學系天津市教委直屬的國有事業單位。被告人A作為天津師范大學化學院教授,負有主持、科研項目的崗位職責。
2012年至案發期間,被告人A在主持天津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芯片電泳—原子光/質譜聯用新技術高靈敏檢測低豐度蛋白”課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芯片電泳—原子光/質譜聯用技術在生物分子高靈敏檢測中的應用”課題以及天津市教育委員會天津市高校“中青年創新人才培養計劃”項目中,利用其作為項目負責人的職務便利,采取虛開發票報銷套現的手段,從天津師范大學騙取科研經費共計人民幣47萬余元用于購買個人理財及品生活、消費支出。
法院認為,被告人A身為國有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擔任科研課題負責人的職務便利,多次通過虛開發票現的手段騙取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A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對辯護人關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身患癌癥,表現一貫良好,科研學術方面獲得諸多成績,還是學科帶頭人,所犯罪罪行非暴力型犯罪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A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47萬元。(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以上種種案例揭示一個道理,未來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切不可自毀前程
免責聲明:本網站所轉載的文字、圖片與視頻資料版權歸原創作者所有,如果涉及侵權,請第一時間聯系本網刪除。

官方微信
《腐蝕與防護網電子期刊》征訂啟事
- 投稿聯系:編輯部
- 電話:010-62316606
- 郵箱:fsfhzy666@163.com
- 腐蝕與防護網官方QQ群:140808414